假释制度,即所谓的临时释放或监督释放,为犯罪后释放的囚犯提供了提前离开监狱的机会。如不遵守行为规范,则可能会被重新拘留并送回监狱。这一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法语单词「parole」,意思是「言语」或「承诺」,在中世纪时期与那些给予承诺的囚犯的释放数额密切相关。
假释和宽恕、特赦或减刑有本质的区别。获得假释的囚犯依然被视为在服刑期间,若违反假释条件随时可能被送回监狱。
现代假释制度的发展往往被认为与亚历山大·马克诺基有关。 1840年,他被任命为澳大利亚诺福克岛英国罪犯殖民地的负责人,开始推动假释制度的设计。他设计了一种基于三个等级的系统,让囚犯在获得良好表现、劳动和学习的基础上获得上升的机会,而第三级则是允许在监狱外的条件自由,并必须遵守相应规则。
马克诺基的系统使囚犯能够通过「标记」获取自由。他们通过良好行为赚取标记,而通过不良行为失去标记。
马克诺基的改革引领着世界各国对假释制度的探索,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囚犯的再社会化过程。因此,许多国家从中获益,并实施了类似的制度。例如,在加拿大,囚犯在服满三分之一的刑期后,就可以申请获得假释。而在中国,则经常透过医疗假释或人道主义释放处理嫌疑犯的案件。
在以色列,直到2001年,囚犯只能在服满三分之二的刑期后获得假释。这一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这导致假释的条件变得宽松,旨在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
在义大利,假释的资格则取决于他们是否服满至少30个月的刑期,或是有限期未满一半。
纽西兰的假释规定亦与其他国家有些不同,刑期较短的囚犯在服刑满一半后,自动释放而不需听证会。那些服刑超过两年的人,则需在服满一部分刑期后由假释委员会审核。
在英国,假释的管理主要由假释委员会负责,而他们的释放条件称为「许可证」。如果囚犯违反这些条件,将会被送回监狱。
然而,在美国,自从1984年《综合犯罪控制法》的通过,许多州已经禁止了假释。相反,囚犯则可以获得在服刑过程中获得的良好行为奖励,这使得他们可以缩短原本的刑期。这些政策的收紧往往与政治高压和“打击犯罪”运动的兴起有关。
假释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许多人主张应当对其进行改革,呼吁加强对假释申请的过程公正与透明。然而,虽然有支持者推动进一步的减刑与假释,但也面临从监狱改革到假释率下降的质疑与挑战,证明了在提高制度效率的同时也需要考量的种种因素。
如同亚历山大·马克诺基的先例一样,假释制度的未来将取决于各国如何平衡囚犯的权益与社会的安全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能够确保假释制度的公正及有效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