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有偏见”(with prejudice)和“无偏见”(without prejudice)的术语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其所处的法律背景,这些词的定义和应用也有所不同。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理解法律程序中可能发生的结果,特别是在刑事、民事或普通法的上诉过程中。
有偏见的行动是最终性的,这意味着当案件以有偏见的方式终止时,相关的当事人将无法再次提起相同的诉讼。相对地,无偏见的终止则保留了重新提起诉讼的选择权。
法律中的有偏见和无偏见分别代表着不同的裁决效果。在法律诉讼中,有偏见通常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重提该案,而无偏见则保留了未来重提的可能性。这些术语源于拉丁语,prejūdicium
意指“先前的判决或决策”。狭义上,它们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应用有所不同,但在某些法律系统中,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显得至关重要。
在刑事法中,一桩案件的结束可能因错误、失误或不当行为而提前结束。若案件无偏见结束,则被告将有机会重新受审;若以有偏见结束,则此案将视为被告无罪,被告将不再面对重审的风险。
在美国法律中,若案件因检方不当行为而被驳回,通常会以有偏见驳回,意味着被告无法再次受审。
在民事法中,无偏见的驳回则意味着该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未来重新提起同样的诉讼。这对于原告来说,保持了再次追讨其权利的可能性。然而,有偏见的驳回则通常会导致此案成为最终判决,原告未来无法对同一索赔再度起诉。
在大多数普通法系统中的司法管辖区,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其他国家,用户均可见到“有偏见”与“无偏见”的多重使用。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内,民事案件的有偏见驳回代表最终性,原告无法再就此案提起其他诉讼。此类驳回通常是由于法庭认定原告在诉讼中的行为不当。
在和解谈判中,无偏见的概念同样至关重要。此用语标示着某些对话或信件无法作为法庭上的证据,这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流,以达成和解。根据2019年英国上议院的裁决,诉讼中的和解交流将受广泛保护,并且仅在特殊情况下,这类发言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无偏见”这一术语在和解谈判中表示特定的对话或信件不能作为法庭的证据。这有助于建立透明的和解环境。
依据英国自由信息法,某些资讯在公开时可能会侵害法定权益,而法院在考虑这些权益时也必须谨慎。不当的资料揭露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在法律程序中,行动(例如法庭的错误)如果实质上影响了诉讼方的法律权利,则被视为带有偏见的。如果被认为是无偏见的错误,则通常不会被视为可推翻的错误。法庭可能会明确地保证某一行动不会对当事方造成偏见,这样的表述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
考虑到上述的法律含义及其在不同情境下的应用,你是否已经准备好深入探究法律术语的使用对于诉讼结果的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