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表达,或称为性别呈现,指的是一个人的行为、举止和外观,这些东西在社会上通常与性别相关联,即女性化或男性化。性别表达也可以被定义为个人性别认同的外在表现,透过行为、服装、发型、声音或身体特征来表达。通常,一个人的性别表达被认为与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相关,但个人的性别表达可以包含男性和女性特质的组合,或者二者都不包含。个人的性别表达可能与其出生时的指定性别匹配,也可能不匹配。这涉及到性别角色,并依赖于对性别的文化刻板印象。性别表达与性别认同是不同的。
性别表达通常反映个人的性别认同(他们内心对自身性别的感知),但这并不总是如此。性别表达与性取向以及出生时指派的性别是独立的。
性别表达可以在个人和文化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且常常与传统性别角色或预期不一致。有些人可能以通常与相反性别相关的方式来表现他们的性别,例如男士穿裙子或女性剪短头发穿着男性化衣物。另一些人则可能偏好性别中性或中性化的外观,或者根据情境或背景选择不同的呈现方式。在男性和男孩中,典型或男性化的性别表达通常被描述为“男子气概”,而非典型或女性化的表达被称为“柔弱”。在女性及年轻女性中,非典型的男性化表达被称为“假小子”。在女同性恋和酷儿女性中,男性化和女性化的表达分别被称为“硬派(butch)”和“柔派(femme)”。混合典型与非典型表达的可以描述为“中性化”。
性别表达这一术语在《雅加达原则》中被使用,该原则与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特征相关的国际人权法的应用有关。这一术语也成为某些国家,包括加拿大,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标准。
尽管性别表达不一定与性向相连,但人们经常会将女同性恋者误解为更男性化,而将男同性恋者误解为更女性化,无论个人的性别表达如何。
对性别表达的误解有时会导致个体面临歧视。根据史黛西·霍恩的研究,未能以其指定性别表达自己的同性恋者,通常被视为较不合格。那些选择与指派性别一致表达的人,通常会面临更少的社会骚扰和歧视。另一方面,那些表达方式更具女性化的异性恋男性,在社会上是遭受最大的歧视。性别理论家朱迪思·巴特勒提出的“异性恋矩阵”理论认为,人们经常根据可见的性别和性别来假设某人的性取向。这解释了为何人们会倾向于根据性别和性取向假设某人的性别表达。
另外,许多人因其性别表达而遭受歧视。这之中,受害者经常在文化上表达出与他们的性别身份或生理性别不同的性别。性别表达基础的歧视可能独立于性取向,并可能导致霸凌、童年虐待、性侵犯、歧视以及各种其他创伤性的困境。学者们指出,当某人的表达方式与其指定性别不一致时,抗LGBTQ歧视与性别表达之间的关联是非常难以分开的。
在健康护理方面,有研究显示,性别表达不符合规范的人在接受护理时经常遭遇偏见。例如,女性化怡然自得的女同性恋者在医疗空间中可能会感到更舒适,而那些不符合内定性别的表达则可能会感到不安。
性别表达是个体如何看待自己的重要方面,因此将影响个人的自信心。当个人因个人或社会影响被迫采取与他们自我认同不符的表现方式时,自信可能会受到重创,这进而损害心理健康。一项2017年的研究报告指出,当男性化表现的女同性恋者被迫穿着女性化服装时,她们的自信心会受到重创。
随着社会对性别多样性的认识和尊重日益提升,性别非符合表达的现象愈来愈受到重视。这不仅是个人表达的自由,更是人权的平等,社会的包容性允许所有人不必被社会传统限制框架所束缚。那么,究竟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每个人都应如何重新思考和理解性别的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