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拉丁文:ius naturale,lex naturalis)是一种基于对自然秩序和人性密切观察的法律体系,其倡导者认为可以独立于成文法(即国家或社会的明确法律)推导和应用与人类本性内在的价值观念。寻找自然法的根源不仅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家,也延续至罗马时代的政治思想,并最终影响了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在这个光辉的历史长河中,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各自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引发了关于谁才是真正的自然法之父的激烈讨论。
自然法的理论强调所有人类拥有的基本权利是由『上帝、自然或理性』赋予的。
自然法的思想在古希腊就已出现,早在苏格拉底和其后的哲学家们就开始探讨自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虽然柏拉图并未明言拥有一套完整的自然法理论,但他的著作中却透漏出一些符合自然法论的元素;他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有序的宇宙中。
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则对自然法的理解更加深刻。他在其著作中阐述了自然正义的概念,认为自然法是独立于人类决策之外的普遍原则。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律因地而异,但「自然法」却是所有人都共通的静态标准,使他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自然法之父。
亚里士多德认为:除了各民族自行建立的「特定法」,还存在着符合自然的「共同法」。
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基础之上,斯多噶派进一步拓展了自然法的概念。他们认为宇宙有一种理性和目标性秩序,并且所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有责任依照这一秩序行事。生活好似符合这种理论的道德行为就是遵循自然法。
斯多噶派的影响深远,尤其是在包容性和平等权利的概念上,这为后来的近代自然法思想奠定了基础。
斯多噶派主张:自然法无法明确区分自然和神圣法,而是理性在两者之间找到的平衡。
在古罗马,西塞罗的著作大力倡导自然法的理念。西塞罗认为,自然法不仅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并且应指导国家的立法。他强调正义和法律源于自然,传达出自然法在伦理和法律层面的重要性。
西塞罗曾指出:『有一种法则,正是理性,它与自然相符,存在于每个人之中,永恒且不变。 』
基督教自始至终将自然法视为神圣的存在,最著名的是奥古斯丁的贡献。他将自然法与人类的原始状态联系起来,认为随着人类堕落,自然法不再完全适用,人需要透过神圣的法律和恩典来寻求救赎。
奥古斯丁主张,自然法能够反映神的意志,人类行为应该符合这一法则,以便反映出神的形象。因此,自然法的实施对于真正的幸福和道德行为至关重要。
奥古斯丁认为:自然法是人类展现上帝形象的方式,但只有靠着神的恩典和启示才能实践。
总结来说,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为自然法的观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奥古斯丁则将其与基督教信仰相结合,形成了一套更为完整的道德框架。自然法的起源和演进是一段关于理性、伦理和信仰交错的历史过程,焦点不仅在于法则本身,更在于理解法律背后的人性与道德抉择。至今,这一问题依然引人深思,究竟在今日的社会中,我们应如何看待自然法与人类正义的关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