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在1868年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当时《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法律上平等保护的开始。然而,这项宪法修正案的解释和应用,特别是平等保护条款,却是一场长期的斗争。
平等保护条款要求「任何州不得拒绝任何人于其管辖范围内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条款》最初的出现,是对于之前黑人民众遭受的严重不平等待遇的回应。在南北战争之前,黑人民众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甚至面临着如《德雷德·斯科特案》这样的悲剧判决,这使得黑人民众的法律地位极为脆弱。
随着《第十三修正案》的通过,奴隶制被废除,但随之而来的《黑人法典》却再度限制了黑人的权利。这些法律限制了他们的财产权、公民权以及其他基本人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会通过了《1866年民权法》。这部法律旨在确保所有美国人的平等待遇,尤其是在制作和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过程中得到了总体的支持。
「这项修正案标志着对刚刚结束的奴隶制的法律反思,并试图保证所有人的平等权利。」
然而,《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并非毫无争议,因为南方各州在重建期间的反对声音使其变得复杂,并有许多州试图抵制这一修正案的根本意义。纵使这个修正案的目的是保障平等,但后来的案例却并不总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在之后的几十年间,平等保护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抑或未能如预期般发挥作用。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种族隔离的法律并不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并合法化了「隔离但平等」的概念。这一决策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因为它的存在进一步加深了美国的种族隔离政策。
「我们的宪法是色盲的,既不认知也不容忍公民之间的阶级。」
不过,这并未就此停止更多对于平等权利的追求。到了20世纪中期,随着社会运动的兴起,特别是民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布朗诉教育局案于1954年成为了剑指种族隔离的里程碑。该案最终促成了全国教育系统中的法律种族隔离的终结,并重申了《平等保护条款》的重要性。
布朗案背后的策略,成功地将法律与社会正义的理念结合,充份利用《平等保护条款》,向全美国推广了反对隔离和不平等的法律基础。其最终结果是知名的「不平等教育的实际效果」这一新的法律标准。
「这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与教育公平之必要。」
到今天为止,《平等保护条款》已经不仅仅是针对黑人和白人之间的问题,它还被应用于其他许多团体,包括性别、性取向,以及其他身份之间的平等权利。然而,历史的反思告诉我们,法律的推进通常伴随着持久的斗争和社会运动的推动。
每一次的法律解释,都是对于当时社会现状的反映,而这也引发了我们思考:在追求真正的平等保护之路上,我们还能做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