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谈到会计时,「收入认列原则」是基本中的基本。根据这个原则,企业的收入在商品或服务的交付行为完成,即实现或可实现的时候被认列,无论现金是否已经到手。这一点在累积会计中尤为关键,因为它与「配比原则」一起,决定了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内如何记录收入和支出。
与此相比,现金会计则是当收入的现金付款到手时才进行认列,无论商品和服务何时交付。因此,现金流的时间差可能导致两个重要类别的出现:预收收入(未收到现金但已经认列的收入)和递延收入(已收到现金但尚未认列的收入)。
根据收入认列原则,当公司收到预付金时,并不将其认列为收入,而是视为递延收入,直到特定条件满足为止。
根据这项原则,当公司收到预付金时,其并不被视为收入,而是在某些义务完成之前被视为负债。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递延收入才能转换为收入:
例如,当企业在售出存货时,将在销售日期认列收入;而在提供服务时,则在服务完成且开立账单后再认列收入。
这一制度特别考虑到预收和递延的概念:预收收入代表了企业尚未收到现金的收入,而递延收入则是指已收到现金但企业仍需履行一定义务以确认的收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五个标准,用来识别在销售商品时是否可以认列收入的关键事件。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标准,收入的认列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2014年5月,FASB和IASB共同发布了有关收入认列的新指导方针,这称为ASC 606(或者IFRS 15),该指导旨在提高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认列的一致性。 ASC 606于2017年对上市公司生效,而2018年对私人公司生效。
ASC 606引入了一个五步模型来认列收入,包括识别合同、确定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及最终的收入认列。
这五步骤分别是:
这一模型适用于多种行业,确保企业在报告收入时的统一性。
尽管规则是如此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销售存货时,收入的认列通常是在销售点,但特殊的买回协议则需另行考量;而在面对高退货率的情况下,有些公司则需要等到退货权利消失后才能认列收入。
在长期合同中(如建设或大型项目),也存在特殊的认列方法,如「完成比率法」,该方法考量合同内部的进度,按进度认列收入。而「完成合约法」则是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才认列。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进行了销售,若对应收款的回收风险较高,企业则需要延后收入的认列,如「分期销售法」和「成本回收法」。这意味着,收入的不稳定性与现金收回期的长短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会计行业这一复杂的规则背后,隐藏着许多与公司财务状况息息相关的考量,这也反映了金融世界的多元化与不确定性。你是否曾思考过,为何有些公司即使收入未确定也有丰厚的现金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