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的定义,难民指的是「被迫逃离自己国家,寻求他国安全的人。他们因为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或政治观点而面临迫害的合理恐惧,无法或不愿意返回他们的国家。」这些人通常在正式申请庇护后,称为寻求庇护者,直到获得难民身份。内部流离失所者(IDPs)常被错误称为难民,然而他们与难民的区别在于,他们尚未越过国际边界,尽管他们离开家园的原因可能与难民相同。
在英语中,难民一词来源于法语的“refuge”,意指“避难所”。
这个字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法语“refuge”,意味着“藏身之处”。它指的是「从危险或困境中获得庇护或保护」,来自拉丁文“fugere”,意味“逃离”,以及“refugium”,意为「避难的地方或回归的地方」。在西方历史中,这个词最早应用于法国的加尔文教徒哈根达(Huguenots),他们在1540年第一次《方丹堡诏令》后寻求逃避天主教迫害的安全之地。 1695年,法国哈根达因1685年诏令的撤回而大量逃往英国,这时“难民”这一词便进入了英语。
“难民”一词的意义从“寻求庇护者”演变为“逃离家园的人”,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1916年。
随着历史的演变,难民的定义也随之变化。 1921年,国际联盟首次给出了现代的国际难民身份定义,之后在二战结束后,联合国于1951年通过《难民地位公约》。该公约在第1条A款中定义难民为:由于对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资格或政治观点的合理恐惧,而在其国籍以外且无法或因该恐惧而不愿意获取该国保护的人士。
成立于1967年的《难民地位公约议定书》,对这一定义进行了确认。尽管如此,许多国家也为那些流离失所的人士制定了保护法规。 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针对难民问题的特定方面公约》扩展了1951年定义。根据该公约,任何因外部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严重干扰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国籍的居民,均可寻求避难。
“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定义虽然因文化和地区而异,但大多数国家都在现行法律中确认了难民的定义。
在1970年代的拉丁美洲,加尔各答宣言为难民提供了另一种法律定义,包括因普遍暴力、外国侵略、内部冲突或严重人权侵犯而逃离本国的人。这种对难民的理解,使全球的难民问题更具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2011年的更新,UNHCR还承认在严重且无差别的暴力或公共秩序重大干扰中无法或不愿返回的人士为难民。
此外,UNRWA对难民的定义也略有不同,其将1946年6月1日至1948年5月15日期间居住在巴勒斯坦,且因为1948年冲突而失去家园和生计的人士界定为巴勒斯坦难民。这一分类过程与UNHCR及美国法律所使用的难民定义不太一致,突出了在不同文化和政治背景下如何看待难民的差异。
难民的再安置过程被定义为“个体转移到另一国的有组织过程”。
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如何移动,还包括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例如住房、教育和医疗保健。难民的整合则是一个更为动态的长期过程,旨在使新来者成为接收社会的完整和同等参与者。这包括法律权利的获取、语言和文化的掌握、建立社会联系以及拥有稳定的生活条件,例如就业和住房。
难民事务的历史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埃及,当时寻求庇护于神圣之地的权利已存在。然而,真正的法律保障则是由肯特的亚瑟堡国王于公元600年左右第一次立法确立。中世纪期间,类似的法律在欧洲广泛实施,为那些因宗教或政治理由被迫流亡的人提供了避难所。
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和国际法的延展,国家间的主权取得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而难民的定义和保护也随之演变。二战后,面对历史上空前的难民潮,国际社会逐渐对难民的保护给予了更多重视,随之而来的是制度的建立和法规的完善。
随着社会对难民问题的认识加深,整个世界都在思考:在面对日益增长的难民流动时,我们该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才能真正为这些追求安全和尊严的人提供持久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