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这个拥有丰富历史与文化的国度,其地方政府的区域划分尤为复杂。根据官方的划分,英格兰的地方当局区域称为地方当局区(LADs),主要用来进行地方政府的管理。根据当前的划分标准,英格兰的区域可分为四种主要类型,各种地区在功能和组织结构上各有千秋。
目前英格兰共有296个区域,包括36个都会区、32个伦敦地区、164个二层次非都会区及62个单一当局区,此外还有伦敦城与斯科利岛这两个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地区。
在1890年代之前,英格兰的地方政府基本单位为教区(parish),由教区教堂里的委员会进行监督。这些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区内的行政与世俗事务。
最初,教区是庄园制度的延续,并历史上以「百」为单位进行集群管理。然而,这种权力逐渐消失,越来越多的市政及司法权限回归至郡城镇。
1834年,根据不断演变的行政需求,教区被划分为贫穷法联合会,成为管理贫困问题的区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人口普查和卫生措施的组织。
之后,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案创立了城市与乡村区,这些区域在行政上隶属于已于1889年创立的行政郡。同时,教区级的地方政府功能被转移至民事教区。
在当前的区域划分中,两种主要的地区类型为都会区与非都会区。都会区作为都会郡的子划分,功能上类似于单一当局,并在1986年后取代了原有的都会郡议会。这些区域的人口范围大致在174,000到1,100,000之间。
相较之下,非都会区作为第二层级的地方政府,与郡议会共享权力,通常人口在25,000到200,000之间。这类区域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的运作更加灵活。
单一当局区显示了对现行地方政府结构的进一步简化。这类区域负责在其范围内运行所有当地服务,合并了原本由郡与区两级分配的功能。这一概念主要在1990年代中期建立,以更有效率地整合资源。
到目前为止,英格兰有62个单一当局区,这些区域大多涉及一些重点城镇。这样的整合可以促进更快的决策与执行,尤其是在密集的城市区域,成为地方治理的好例子。
伦敦拥有32个地区,自1965年以来,这些地区成为大伦敦的一部分。这些地区在1965到1986年间,与大伦敦议会共用权力,当后者被废除后,这些地区的地位则与单一当局相似。 2000年,大伦敦当局的成立又一次改变了这些地区的权力平衡。
每个伦敦地区都负责处理当地的多项服务,包括教育、废物管理、规划申请及社会服务,实现了地区治理的多元化。
透过这些细致的区域划分,英格兰的地方政府结构变得更为复杂但也更具效率。对于当地居民而言,这种划分不仅影响了日常生活的便利性,还决定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未来,这种地理与行政的划分会不会持续影响英格兰地方治理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