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选择理论是一个涵盖福利经济学的领域,旨在探索如何将个体的偏好结合成社会的整体决策。在这套理论中,不同的数学程序(社会福利函数)被用来综合个人偏好,而这些方法能够揭示现实生活中的集体决策过程。
阿罗的不可能定理是这一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该定理证明了社会选择函数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不一致的行为,尤其是在多个选项可供选择时。这意味着,若无法依赖于某些理想的假设,社会决策可能无法有效地满足每个人。
社会选择理论探索各种方法如何将个体偏好结合成为集体福利。
在历史上,早期社会选择的研究可追溯至孔多塞侯爵的著作。他的成果包括了著名的陪审团定理以及对多数决无法满足一致性的阐述。这些理论遥远地预示了当今理解民主过程的框架,而阿罗的研究则将社会选择理论带入了现代。
在阿罗的理论中,最显著的贡献之一便是所谓的不可能性定理。该定理的核心观点在于,若社会选择仅依赖于个体的序数比较(例如,谁更喜欢哪个选项),而非计量效用,最终将导致系统的非一致性,除非该系统是专制的。这也引入了对于“相关替代品独立性”的思考。
阿罗的不可能定理表明,依赖于序数比较的社会选择函数在多数决的情境下表现不稳定。
此外,孔多塞循环则展示了多数决在三个或以上选项下的自相矛盾。这使我们重新思考民主的意义,质疑多数决是否真能代表大众的意见。相对于此,梅伊定理声称,当只有两个选项时,简单的多数投票实际上是最优的决策机制。
在这一理论的核心,哈萨尼的效用论则提供了另一个视角,他表明,当个体在不确定性下的偏好为一致性时,唯一符合一致性和帕累托效率的社会选择函数是功利主义规则。这种看法无疑让人联想到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观点,认为民主的理想是最大化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
哈萨尼的效用论强调唯一一致且效率最高的社会选择函数是功利主义规则。
然而,社会选择理论并非没有局限性。吉巴德定理诉说了任何投票规则都无法引导选民诚实表达自己的偏好,尤其是在有三个以上选项的选举中。一个更强的结论由吉巴德-萨特维特定理给出,表明在排名选举中没有任何投票规则能够确保真诚性。
在社会选择的架构中,机制设计则是一个关键的子领域,专注于如何设计规则,让参与者诚实表达自己的偏好。这里的揭示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对机制设计的理解,即存在一种机制能够获得与社会选择函数相同的结果,却能够引导参与者诚实。 Vickrey-Clarke-Groves (VCG) 机制便是这样一个例子,在给予代理人相互补偿的情况下,能够实现“无法实现的”目标。
社会选择理论的发展不仅仅限于理论的建模,也包括了对于现实世界案例的分析。有研究表明,在265次现实选举中,存在着25次孔多塞悖论的实例,其发生概率为9.4%。这些现实情况下的悖论凸显了社会选择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复杂性。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选择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公共选择关注的是实际存在的政治系统的建模,而社会选择则更具规范性,探讨决策程序及其特性。是否应将两个领域整合,或者分别看待,这也成为当前学术界的热议话题。
社会选择理论探索各种方法如何将个体偏好结合成为集体福利,是否反映了实际民主的真谛?
随着社会选择理论的发展,对于公共政策和日常生活中的决策影响日益显著,我们是否应该重新评估这些结论及其对未来社会治理的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