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心理健康领域,对于精神疾病的分类至关重要。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以及美国精神医学会(APA)推出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是最常用的两种精神疾病分类系统。这两本手册试图描述和标定各种精神障碍,并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寻求接近彼此的定义和代码,虽然它们仍然存在重要的差异。
根据现有文献,关于精神障碍的定义争论不休。一方面,有观点认为精神障碍的分类主要取决于价值判断,例如什么才是“正常”;另一方面,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可以通过客观统计标准来明确界定精神障碍。 WHO报告指出,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精神障碍的理解大相径庭,报告中亦提到在不同法律和社会环境中,定义的使用也随之改变。
精神障碍的分类并不是一个精确的术语,它常常涉及一组临床上可识别的症状或行为,这些症状通常与痛苦和个人功能受损有关。
ICD-10包含了各种健康状况的标准化诊断,包括精神和行为障碍。其精神疾病的分类包括:有机性精神障碍、由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行为障碍、情感障碍、神经症、人格障碍等,总共涵盖十个主要组别。
ICD-10的焦点是“精神和行为障碍”,包含从F0到F9的十个主要组别,并且每个组别内还细分出更具体的子类别。
相比之下,DSM-5的分类着重于行为或心理症状的临床相关性。这部手册强调心理障碍并不是完全离散的实体,各类精神障碍之间的边界可能是模糊的。
DSM-5删除了先前版本的五轴系统,以反映对精神障碍理解的更新。
在全球范围内,ICD-10在临床实践中的使用更为普遍,而DSM-5在美国及加拿大的使用率较高。根据一项调查,ICD-10在临床实践和训练中的价值普遍被认可,而DSM-5则被认为在研究领域更具价值。
调查显示,精神疾病的定义和分类常因文化和社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这使得这两种系统的普遍性受到挑战。
当考虑文化差异时,DSM系统主要基于美国的研究,可能忽略或误解其他文化的疾病概念。某些文化独有的综合征在DSM中被列为附录,却普遍缺乏详细描述。
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对精神疾病进行分类。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体系经历了许多变化。 19世纪时,精神医学进一步发展,形成了现代精神病学的基本框架。
历史上,通过对精神障碍的深入分析,精神疾病的分类已不再仅仅依赖于行为描述,还涉及到生理和病理学的调查。
面对精神健康领域日益多样化的需求,ICD-10与DSM-5的的分歧以及文化差异的挑战,使得学术界对于精神障碍的定义持续探讨。尽管这两部手册在临床和研究中得到广泛的接受,但这是否意味着它们真能全面满足所有文化背景的需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