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洛克音樂是否真能被視為早期音樂的延續?探索其背後的歷史脈絡!

早期音樂的範疇通常包括中世音樂(500–1400年)和文藝復興音樂(1400–1600年),但也有學者將巴洛克音樂(1600–1750年)納入其中。這種界定源自於對音樂發展的不同角度,而巴洛克時期的音樂是否應被視為早期音樂的延續,則成為音樂學界探討的熱點話題。

對於“早期音樂”的歷史範疇,詮釋往往各有所不同。

最初成立於1726年的古代音樂學院,認為“古代”音樂是指那些在16世紀末之前創作的作品。約翰內斯·布拉姆斯及其 contemporaries 也將早期音樂理解為高文藝復興以及巴洛克音樂的綜合,而一些學者則主張早期音樂應涵蓋公元前500年的古希臘及古羅馬音樂。

音樂評論家邁克爾·肯尼迪劃定早期音樂的範圍為“從最早的時代到文藝復興音樂”,而音樂學者托馬斯·福雷斯特·凱利則指出,早期音樂的精髓在於“遺忘”音樂作品的復興,這一概念與古老表演實踐的重發有著密切的關聯。

如今對於早期音樂的理解,包括任何需根據存世譜、論著、樂器及其他當代證據重建歷史上適當的演繹風格的音樂。

進入20世紀後期,對於中世紀及文藝復興音樂的表演又掀起了一波熱潮,許多專注於早期音樂曲目的器樂合奏團及合唱團相繼成立。塔利斯學者、早期音樂合唱團及塔維納合唱團等團體,憑藉其精彩的演出和普遍的錄音,成功讓早期音樂重回現代觀眾的視野。

隨著早期音樂興起,表演的一個學術性研究方式也隨之發展。表演者努力研究音樂論著及歷史證據,以忠實地重現當時作品的演奏風格。此过程中,原始或重製的歷史樂器的使用日益普遍,例如哈普西科德和維奧爾的復興。

然而,這種“歷史知識演出”的做法,依然依賴於風格的推測。

根據瑪格麗特·本特的說法,文藝復興時期的音譜並沒有現代樂譜般的明確規定,“文藝復興音樂的譜例在我們的標準下表現得不夠具約束力;當它轉譯成現代形式時,會加上過多的限制,顛覆其本有的開放性。”這一觀點表明,早期音樂的表演並非單純地依賴於譜例,而更取決於演奏者的理解與詮釋。

除了對早期音樂的復興外,對這一歷史音樂時期的慶祝活動也漸漸受到重視。各類早期音樂節和研討會在世界各地蓬勃發展,並成為學者與表演者交流的溫床,進一步促進了此音樂類型的認識和欣賞。

在當今,在早期音樂領域,依然不斷有新的研究與發現。這使我們得以重新審視這一歷史時期的音樂及其文化背景。這種音樂不僅是過去的回聲,更是當代音樂發展的一部分。

考慮到早期音樂與巴洛克音樂之間的關聯與相互影響,可以說巴洛克時期的音樂,實際上是早期音樂的延續之一;然而,巴洛克音樂的誕生也標誌著一個音樂風格的轉變,這使得我們不得不思考,究竟巴洛克音樂的獨特性是否會掩蓋早期音樂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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