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表達,或稱為性別呈現,指的是一個人的行為、舉止和外觀,這些東西在社會上通常與性別相關聯,即女性化或男性化。性別表達也可以被定義為個人性別認同的外在表現,透過行為、服裝、髮型、聲音或身體特徵來表達。通常,一個人的性別表達被認為與男性氣質和女性氣質相關,但個人的性別表達可以包含男性和女性特質的組合,或者二者都不包含。個人的性別表達可能與其出生時的指定性別匹配,也可能不匹配。這涉及到性別角色,並依賴於對性別的文化刻板印象。性別表達與性別認同是不同的。
性別表達通常反映個人的性別認同(他們內心對自身性別的感知),但這並不總是如此。性別表達與性取向以及出生時指派的性別是獨立的。
性別表達可以在個人和文化之間有很大的差異,且常常與傳統性別角色或預期不一致。有些人可能以通常與相反性別相關的方式來表現他們的性別,例如男士穿裙子或女性剪短頭髮穿著男性化衣物。另一些人則可能偏好性別中性或中性化的外觀,或者根據情境或背景選擇不同的呈現方式。在男性和男孩中,典型或男性化的性別表達通常被描述為“男子氣概”,而非典型或女性化的表達被稱為“柔弱”。在女性及年輕女性中,非典型的男性化表達被稱為“假小子”。在女同性戀和酷兒女性中,男性化和女性化的表達分別被稱為“硬派(butch)”和“柔派(femme)”。混合典型與非典型表達的可以描述為“中性化”。
性別表達這一術語在《雅加達原則》中被使用,該原則與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特徵相關的國際人權法的應用有關。這一術語也成為某些國家,包括加拿大,在人權保護方面的標準。
儘管性別表達不一定與性向相連,但人們經常會將女同性戀者誤解為更男性化,而將男同性戀者誤解為更女性化,無論個人的性別表達如何。
對性別表達的誤解有時會導致個體面臨歧視。根據史黛西·霍恩的研究,未能以其指定性別表達自己的同性戀者,通常被視為較不合格。那些選擇與指派性別一致表達的人,通常會面臨更少的社會騷擾和歧視。另一方面,那些表達方式更具女性化的異性戀男性,在社會上是遭受最大的歧視。性別理論家朱迪思·巴特勒提出的“異性戀矩陣”理論認為,人們經常根據可見的性別和性別來假設某人的性取向。這解釋了為何人們會傾向於根據性別和性取向假設某人的性別表達。
另外,許多人因其性別表達而遭受歧視。這之中,受害者經常在文化上表達出與他們的性別身份或生理性別不同的性別。性別表達基礎的歧視可能獨立於性取向,並可能導致霸凌、童年虐待、性侵犯、歧視以及各種其他創傷性的困境。學者們指出,當某人的表達方式與其指定性別不一致時,抗LGBTQ歧視與性別表達之間的關聯是非常難以分開的。
在健康護理方面,有研究顯示,性別表達不符合規範的人在接受護理時經常遭遇偏見。例如,女性化怡然自得的女同性戀者在醫療空間中可能會感到更舒適,而那些不符合內定性別的表達則可能會感到不安。
性別表達是個體如何看待自己的重要方面,因此將影響個人的自信心。當個人因個人或社會影響被迫採取與他們自我認同不符的表現方式時,自信可能會受到重創,這進而損害心理健康。一項2017年的研究報告指出,當男性化表現的女同性戀者被迫穿著女性化服裝時,她們的自信心會受到重創。
隨著社會對性別多樣性的認識和尊重日益提升,性別非符合表達的現象愈來愈受到重視。這不僅是個人表達的自由,更是人權的平等,社會的包容性允許所有人不必被社會傳統限制框架所束縛。那麼,究竟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每個人都應如何重新思考和理解性別的意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