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干預指的是某一國家(或多個國家)為了結束另一國嚴重和普遍的人權侵害,而使用或威脅使用軍事力量,且未經干預國的許可。在這類干預中,目標是保護個人的人權,這些人並非干預國的公民。事實上,這類干預僅在極端情況下以阻止人權侵犯為目的發生。相對於持久的和平維持、和平建設和發展援助等行動,人道干預的定義變得越加明確,但仍然缺乏一個標準或法律定義。這反映出法律、倫理和政治等分析領域的不同影響。
人道干預作為一種軍事行動,涉及使用武力干涉一個主權國家的內部事務,並且通常是出於人道目的,即便這些目標並不一定直接威脅到外部國家的戰略利益。
人道干預的自古以來的法律概念,可以追溯至17世紀的霍貝馬斯和歐洲政治的演變。雖然此概念最初曾受到國際慣例法的指引,但隨著聯合國憲章的頒布,使用武力的行為受到嚴格限制,只有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授權和自衛行動下才能進行。自冷戰結束以來,人道干預的頻率和範圍顯著增加,這引發了許多圍繞主權與人權之間緊張關係的討論。
然而,支援者與反對者對人道干預的觀點相差甚大,支持者認為這是對人權濫用的必要行動,而反對者則視其為一個缺乏合法性的軍事干預藉口。
自19世紀以來,關於以人道理由介入他國事務的討論就不斷存在。歷史上最早的例子之一是19世紀希臘獨立戰爭時期,英國、法國和俄國的海軍在納瓦里諾戰役中干預,這次干預旨在幫助希臘從奧斯曼帝國獨立,部分受到當時英國社會對希臘的同情驅動。
隨著時間的推移,其他干預行動也反映出人道干預的複雜性。一個值得注意的事件是1860年,法國軍隊介入黎巴嫩,以恢復該地區的和平,因在德魯茲-馬龍派衝突中,基督教馬龍派遭到屠殺。這一行動是基於國際間對少數群體保護的呼聲。
事實上,從19世紀到20世紀之間,對於如何回應這些人道危機的期待,也隨著世界政治的變遷而改變。
尤其在冷戰結束之後,國際社會經歷了廣泛的關於人道干預的爭論,例如北約在1999年對科索沃的軍事干預,以及2011年在利比亞的干預行動。這些事件不僅提升了人道干預在國際政治中的地位,也表明對人權的關切正在轉變為具體行動。
人道干預的辯論常常圍繞著倫理和法律的兩難。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是最早支持人道干預的思想家之一,他主張在某些情況下,未經攻擊的國家可以出於人道理由對外國進行武力介入。密爾的觀點強調的正是外部干預對於保護被壓迫者的必要性。
然而,這種基於道德理由的干預在現代國際法中常常被視為違法,因為二戰後的國際法建立了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
當代政治哲學家如約翰·羅爾斯提供了對人道干預的理論框架,認為在某些極其危急的情況下,對違反人權的政權介入是可以被接受的。此外,瑪莎·努斯鮑姆則強調人道干預應基於個體的需求,而不僅僅是國家的權利。
隨著時局的變遷,對人道干預的正當性依然充滿爭議,尤其是在各國對人權和公共利益的觀點不一的背景下,形成簡單明確的規則的可能性變得微乎其微。未來,國際社會又將如何平衡國家主權與人權保障之間的緊張關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