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是一種發展與人類發展的方式,旨在滿足當前需求而不危害未來世代滿足自身需求的能力。這一理念力求建立一個生活條件和資源與人類需求相匹配的社會,而不損害地球的完整性。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佈了《我們的共同未來》,通常稱為布倫特蘭報告,這份報告讓可持續發展的概念進一步為世人所知。
可持續發展是指一種開發模式,滿足當前社會的需求,而不妨礙未來世代滿足其需求的能力。
布倫特蘭報告所提出的定義已經被廣泛使用。該報告強調了需要優先考慮世界上貧困人民的基本需求,並指出目前技術和社會組織的狀態對環境滿足當前和未來需求的能力施加了限制。因此,可持續發展力求在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和社會福祉之間找到平衡。
可持續發展的思維模式要求全球和國家治理框架根植於道德價值觀,以便針對日益增長的全球挑戰進行有效應對。
隨著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地球高峰會開始的里約進程,這一理念進一步進入了國際議程。那場會議上制定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成為了2030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的基礎,這些目標旨在應對全球挑戰,例如貧困、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喪失和和平。
儘管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影響深遠,但它也面臨著不少挑戰和批評。一些學者認為,發展本質上是不可持續的,且對其進展的失望感油然而生。他們指出,可持續發展的多重理解和市場主導的社會經濟政治組織的無序性使得其成為一個模糊不清且易被操控的概念。
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可追溯至17世紀和18世紀的可持續森林管理理念。約翰·伊夫林在其1662年的文章中表達了對於樹木資源過度開發的擔憂,呼籲每位土地擁有者履行種植樹木的國家義務。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理念演變為更廣泛的環境保護意識,形成了當代可持續發展的雛形。
可持續發展與環境問題之間的聯繫,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全球治理框架中的核心進程。
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發布了《地球憲章》,闡述了建設一個公正、可持續和和平的全球社會的願景。隨後,在2015年通過的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確立了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具體指標,以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綜合發展。
儘管有著雄心壯志的目標和框架,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顯著的障礙。不少學者對於如何解釋可持續發展模式提出質疑,甚至認為發展本身是一個矛盾的說法,因為它與環境的保護存在天然的對立。
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經常受到批評,因為它的定義模糊,且容易被政府和企業利用來推進自身利益。
一些政策制定者和環保主義者強調,中長期的社會進步需要不斷重申對於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的承諾。全球商業與可持續發展理事會在近期撰寫的一份長期願景報告中,勾勒出了到2050年全球人類如何在行星邊界內繁榮共存的可能路徑。
不過,當今的世界仍然面臨著許多不平等與困難,其中包括有限的資源分配以及各國間的發展差距。這是否意味著我們需要重新思考可持續發展的實踐與理念,以更好地應對未來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