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拉丁文:ius naturale,lex naturalis)是一種基於對自然秩序和人性密切觀察的法律體系,其倡導者認為可以獨立於成文法(即國家或社會的明確法律)推導和應用與人類本性內在的價值觀念。尋找自然法的根源不僅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哲學家,也延續至羅馬時代的政治思想,並最終影響了基督教神學的發展。在這個光輝的歷史長河中,亞里士多德和奧古斯丁各自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引發了關於誰才是真正的自然法之父的激烈討論。
自然法的理論強調所有人類擁有的基本權利是由『上帝、自然或理性』賦予的。
自然法的思想在古希臘就已出現,早在蘇格拉底和其後的哲學家們就開始探討自然與法律之間的關係。雖然柏拉圖並未明言擁有一套完整的自然法理論,但他的著作中卻透漏出一些符合自然法論的元素;他認為我們生活在一個有序的宇宙中。
與此同時,亞里士多德則對自然法的理解更加深刻。他在其著作中闡述了自然正義的概念,認為自然法是獨立於人類決策之外的普遍原則。根據亞里士多德的觀點,法律因地而異,但「自然法」卻是所有人都共通的靜態標準,使他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自然法之父。
亞里士多德認為:除了各民族自行建立的「特定法」,還存在著符合自然的「共同法」。
在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基礎之上,斯多噶派進一步拓展了自然法的概念。他們認為宇宙有一種理性和目標性秩序,並且所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有責任依照這一秩序行事。生活好似符合這種理論的道德行為就是遵循自然法。
斯多噶派的影響深遠,尤其是在包容性和平等權利的概念上,這為後來的近代自然法思想奠定了基礎。
斯多噶派主張:自然法無法明確區分自然和神聖法,而是理性在兩者之間找到的平衡。
在古羅馬,西塞羅的著作大力倡導自然法的理念。西塞羅認為,自然法不僅是人類社會的基礎,並且應指導國家的立法。他強調正義和法律源於自然,傳達出自然法在倫理和法律層面的重要性。
西塞羅曾指出:『有一種法則,正是理性,它與自然相符,存在於每個人之中,永恆且不變。』
基督教自始至終將自然法視為神聖的存在,最著名的是奧古斯丁的貢獻。他將自然法與人類的原始狀態聯繫起來,認為隨著人類墮落,自然法不再完全適用,人需要透過神聖的法律和恩典來尋求救贖。
奧古斯丁主張,自然法能夠反映神的意志,人類行為應該符合這一法則,以便反映出神的形象。因此,自然法的實施對於真正的幸福和道德行為至關重要。
奧古斯丁認為:自然法是人類展現上帝形象的方式,但只有靠著神的恩典和啟示才能實踐。
亞里士多德的理論為自然法的觀念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奧古斯丁則將其與基督教信仰相結合,形成了一套更為完整的道德框架。自然法的起源和演進是一段關於理性、倫理和信仰交錯的歷史過程,焦點不僅在於法則本身,更在於理解法律背後的人性與道德抉擇。至今,這一問題依然引人深思,究竟在今日的社會中,我們應如何看待自然法與人類正義的關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