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是應用和實現土地所有權規則的一種方式。在這個廣泛的範疇中,土地管理系統涵蓋了多種程序,包括土地權益的轉讓、土地和財產開發的監管、土地的使用和保護、以及與土地擁有權和使用相關的衝突解決。
土地管理的主要功能可分為四個組成部分:法理、監管、財務和信息管理。這些功能涉及的機構包括測量和繪圖、土地登記、土地估值和土地稅收生成等。
這些指導方針定義了土地管理作為有效管理土地及其信息的過程,其重點在於強調可靠的土地信息系統的重要性。
土地管理的實踐早於目前使用的術語。早在1533年,荷蘭北部即開始進行的土地測量及隨後的稅收徵集,便是土地管理的早期實例之一。米蘭地籍作為一個完整的土地測量系統,於1760年被最終採納為稅收基礎,並成為許多歐洲國家遵循的範本。
與此同時,地方法院記錄了土地的轉讓契據,隨著19世紀許多歐洲國家建立了地方法院的所有權系統,土地管理制度日益演變。
1858年,羅伯特·托倫斯在南澳大利亞引入了一種全新的所有權系統,該系統隨後成為元首常見的範式。托倫斯系統的成功使其在美國等其他地區得到了廣泛的採用,建立了現代土地情報系統的基礎。
這一系統的核心特點在於擁有明確及可追溯的土地權益記錄,從而有效地減少了土地爭議並提高了土地的流通性。
在土地管理的發展進程中,國際組織的參與至關重要。例如,世界銀行在多個國家推動土地和房地產改革,致力於提升土地治理的整體水平。
此外,聯合國人居署和糧農組織也在土地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例如進行土地政策的研究和分析。
儘管土地管理系統在許多地方已經取得了進展,但全球在土地權益登記方面仍面臨挑戰,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信任的缺乏、不平等的土地分配及缺乏有效的土地政策,這些都制約了土地管理系統的進一步發展。
透過回顧米蘭地籍的歷史及托倫斯系統的成功,我們不禁思考:在未來,全球各地的土地管理系統又該如何應對不斷變化的需求,以實現更公平的土地使用與分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