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範圍內,婚姻的法律地位和相關權利義務因地而異。每個國家的婚姻法規定最低婚齡,並且通常對男孩和女孩的婚齡規定存在顯著差異。其中一些差異源於文化、宗教和社會結構的影響。
根據聯合國人口基金,158個國家對女性的最低婚齡規定為18歲,然而在146個國家,女孩在獲得父母或其他權威機構的同意後,年齡可低於18歲結婚。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男性的法律規定卻大不相同,180個國家將18歲作為無需同意的最低婚齡。儘管如此,在105個國家,男孩在父母或權威機構的同意下也可以在未滿18歲的情況下結婚,甚至在23個國家,低於15歲的男孩也能夠結婚。
這些規定顯示了在各國法律體系中,男女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如何不平等的。在某些文化中,女方婚姻的法律地位經常受到限制,甚至存在迫婚的情況。《民法典》中某些國家的法律條文,如伊朗《民法典》第1105條,明確指出“在夫妻之間,作為家庭的負責人的地位是丈夫的專有權利。”這樣的規定在當今社會中仍然對女性的權益形成了挑戰。
在某些地方,對結婚的期望包括生育的義務。例如,在加納北部,支付婚嫁費用表明女性有責任生育;而使用避孕措施的女性則面臨威脅和脅迫的風險。
隨著社會的變化與發展,許多國家在20世紀進行了法律改革,促進了婚姻中的性別平等。例如,瑞士在1985年通過了公投,保證女性在婚姻中擁有與男性平等的法律地位,這些改革於1988年生效。法國在1965年改革不再要求已婚女性獲得丈夫的許可才能工作,而在1985年則取消了丈夫獨有的管理子女財產的權利。
儘管如此,許多國家仍然保留著男方在婚姻中擁有更高權利的傳統。在拉丁美洲和某些西方國家,隨著無過錯離婚的法律逐漸被接受,婚姻的解散變得更加容易。然而,對於在某些國家中被安排的婚姻形式,正式解散婚姻可能會因家庭之間已經交換的財產而變得非常複雜。
在一些非洲地區,支付的嫁妝使得女性被視為屬於丈夫及其家庭。若她想要離婚,丈夫可能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嫁妝,而女方的家庭則常常無法或不願意支付回撤費用。
此外,社會文化和宗教信仰的影響也進一步複雜化了配偶之間的關係,導致了對婚內角色的期望及其實踐的不同。許多文化中,結婚並不是個人選擇,而是一個家庭或社群的集體決策,特別是在傳統的安排婚姻或強迫婚姻的情況下。
目前,許多國家對於婚姻的獲得方式依然充滿爭議,包括自由戀愛、安排婚姻和強迫婚姻。而強迫婚姻在部分法域中被視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的婚姻。迫使他人結婚在一些國家已被視為刑事罪,這顯示出婚姻法律不僅涉及個體的選擇,也涉及法律的執行與社會的道德標準。
隨著全球對性別平等的重視,最低婚齡的差異是否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被逐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