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是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管理的國際條約,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地標和區域。這些地點因其文化、歷史或科學意義而被評價,擁有「對全人類具有卓越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要成為世界遺產,必須由其所在國提名,並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委員會評定,確定其為具有特殊文化或自然意義的獨特地標。
“世界遺產旨在保護未來世代的資源,提供人們回顧過去與自然的機會。”
截至2024年7月,全球共有1,223個世界遺產(952個文化遺產,231個自然遺產,40個混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涵蓋168個國家。意大利以60個遺產高居榜首,中國以59個位居第二,德國則有54個遺產。這些遺產的存在不僅是人類智慧的結晶,還可能是自然美景的象徵。
世界遺產的起源可追溯至1954年,當時埃及政府因興建阿斯萬大壩可能淹沒包括古埃及文化瑰寶的尼羅河流域,便請求聯合國的協助。此舉引發了國際社會的重視,正是由此開始了拯救文化遺產的行動。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啟動了拯救努比亞古蹟的國際運動。
“我們的遺產是過去的遺留,當代生活與文化的根基。”
該運動的成功催生了更多保護文化遺產的運動,並最終導致了1972年關於文化及自然遺產保護的公約的制定。隨著196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這一機制成為全球範圍內最被廣泛認可的國際協議之一。
參加提名的國家必須首先創建一份暫定清單,然後在此清單中選擇合適的遺產,並將其放入提名檔案中。該提名將由國際古蹟與遺址理事會及世界自然保護聯盟進行評估。
“要成為世界遺產,遺產必須滿足至少一項卓越的普遍價值標準。”
世界遺產委員會每年會議一次,決定哪些新提名可以被錄入世界遺產名錄,並會根據十項標準進行評估。
自2004年以來,UNESCO將選擇標準訂為十項,要求提名的遺產必須顯示出「卓越的普遍價值」。文化遺產包括但不限於展現人類創造天賦的傑作、重要的文化交流,以及見證某特定文化或文明的獨特性;而自然遺產則包括壯觀的自然現象或區域,生物多樣性重要庇護所等。
儘管UNESCO的項目受到廣泛讚譽,但同時也吸引了一些批評。其中包括認為只有少數地區,尤其是歐洲,的遺產過於代表,而其他地區受到忽視。此外,與大規模旅遊相關的問題也可能對遺產的保護形成威脅。
“批評者認為,很多被列入的遺產失去了其獨特性,只為了迎合觀光客。”
例如,越南的會安和巴拿馬的卡斯科維耶霍等城市,已在應對增加的遊客數量與維護當地文化和社區間陷入困境。這樣的情勢讓我們不禁要問,世界遺產的保護是否能平衡發展與保存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