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國籍的主要法律是1981年的《英國國籍法》,該法於1983年1月1日生效。這部法律適用於英國群島,包括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以及皇冠屬地(如澤西島、根西島和曼島)及14個英國海外領土。根據這部法律,英國的國籍分為六類,每一類別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利各有不同,這是由於英國歷史上的殖民帝國地位所造成的。
英國國籍的主要類別是英國公民,這與英國群島有關聯。
與海外領土相關的英國國籍則是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OTCs)。自2002年以來,幾乎所有的BOTCs(除了阿克羅堤里和德赫卡利亞)也成為英國公民。與前英國殖民地有關的個人可能持有餘留型的英國國籍,這些身份並不自動授予在英國的居住權,並且通常無法再獲得。這些餘留國籍包括英國海外公民、英國臣民、英國國籍(海外)和英國受保護人。
在1983年1月1日之前出生於英國群島的所有人,自動獲得了出生公民身份,無論其父母的國籍如何。自此日期以後,在這些領土出生的個體只有當他們的父母至少有一位是英國公民或持有定居身份時,才會在出生時自動獲得公民身份。外國國籍者可以在滿足最低居住要求(通常為五年)並獲得定居身份後申請入籍為英國公民。
儘管英國在2020年退出歐盟,英國公民仍然可在愛爾蘭共和國擁有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權利,這是根據共同旅行區的協議。
在英語中,“國籍”和“公民身份”的含義並不總是清晰,並且因國家而異。一般而言,國籍指的是個人對主權國家的法律歸屬,而公民身份通常意味著個人在該國的權利和義務。雖然這種區分在許多非英語國家中被明確界定,但在英語圈國家則不然。
歷史上,與英國有關的個體既不是國籍也不是公民,而是英國臣民。英國公民身份的創立直到1981年《英國國籍法》的通過。該法定義了六種類型的國籍,其公民權和政治權利的程度取決於個人與英國、海外領土或前殖民地的聯繫。
英國的國籍可分為六種類型:
以上身份中,只有英國公民自動享有在英國的居住權。英國海外領土是指在英國群島以外、英國擁有主權的地區。自2002年以來,幾乎所有的BOTCs也同時擁有英國公民身份,僅有與阿克羅堤里和德赫卡利亞有關的除外。其他四類則為餘留國籍,通常無法獲得。
英國受保護人來自英國帝國控制下的區域,這些區域從未正式並入為王室領土,包括保護國、受保護的國家、受託地和印度的王子國。
在國籍的概念被立法化之前,英國社會中的居民對其封建領主負有效忠義務,這種效忠間接地針對了君主。1648年的《喀爾文案》確立了“出生地原則”(jus soli),即所有在王室領土內出生的人都自動成為臣民。在1707年《聯合法》通過後,英國和蘇格蘭的臣民成為了英國臣民。
正當一戰結束後,隨著自治領相繼獲得自主,票據和國籍法律需要進行全面改革,以適應不再與英國皇室效忠的概念。1948年的《英國國籍法》重新定義了英國臣民的身份,這也與當時即將獨立的印度和巴基斯坦相呼應,確立了與地方國籍系統相一致的法律框架。
隨著愛爾蘭獨立,愛爾蘭於1948年正式脫離英聯邦,這一變化也使得愛爾蘭公民的身份得到了重新界定。儘管如此,愛爾蘭公民仍然被視為英國非外國國民,並在英國享有部分與英聯邦國民相同的權利與特權。
根據尚未生效的《英國國籍(愛爾蘭公民)法2024》,愛爾蘭公民將不再需要證明其英語能力,並豁免於參加《英國生活測試》。這項法律目前還未正式實施,具體情況尚待觀察。
隨著英國與聯邦國家的關係日益惡化,未來對於國籍的理解與實施仍面臨挑戰。對於不同國籍身份的權利及義務如何進一步界定,仍然是英國社會必須深入思考的問題。
對於当前的國籍體系及其衍生的權利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