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律系統的獨特之處在於其由三種不同法域組成的法律體系,分別是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北愛爾蘭法律和蘇格蘭法律。這三種法律體系根植於不同的歷史背景和地理因素,旨在滿足各地的法律需求。隨著威爾士的法律權力(如威爾士法律的創立)日漸增強,英國法律的多樣性更是愈加引人注目。
在英國,法律的管轄範圍分為三個明確的法域:英格蘭和威爾士、北愛爾蘭及蘇格蘭。每一個法域都有其獨特的法律系統、歷史和起源。與威爾士法律不同,威爾士並不具備獨立的法律體系,而是依賴英格蘭的法律解釋。這種配置產生了法律上顯著的差異,尤其是在刑事法方面。
英國並沒有單一的法律系統,其根源在於不同國家之間的政治聯合。
儘管蘇格蘭和北愛爾蘭是英國的一部分,但它們仍然擁有各自的法律系統。自1707年聯合法案以來,蘇格蘭法律一直保持著與英格蘭法律的獨特性。英國最高民事上訴法院是最高法院,其裁決對所有三個法域具有約束力。
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體系依據普通法原則運行,涵蓋民事和刑事事項。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從1189年開始逐步形成了其獨特的法律學說,並未經過重大法典化。法官在法庭上根據案例法和先例進行裁決,這些裁決在未來的類似案件中均具約束力。
威爾士法律自2007年以來,在威爾士國會的授權下生成。儘管威爾士法律在運作上被視為獨立,但由於其法庭依然參與適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故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管轄體系。
在2019年發布的報告中,威爾士司法委員會提出了建立完整威爾士司法系統的必要性。
北愛爾蘭的法律系統則是基於普通法,並與英格蘭法律有不少相似之處。但重要的是,北愛爾蘭的法律體系來源於更為複雜的歷史文獻。
蘇格蘭法律是一個獨特的系統,混合了羅馬法和普通法的元素。因此,蘇格蘭法律被視為一個“混合型”的法律系統。隨著蘇格蘭議會的成立,蘇格蘭的法律體系又進一步發展,形成了更為專門的法律原則。
隨著英國脫歐,非轉譯的歐盟法律被轉入國內法律,如今被稱為“保留的歐盟法律”。該法律類別意在維持立法的連續性,以支持法律穩定性。
英國的最高法院處於所有法律系統的頂端,無論是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還是北愛爾蘭的法律事務上均發揮著關鍵作用。與其他司法系統不同,英國的最高法院不能否決法令,這使其運作原則更加依賴立法權的主權。
英國的法律系統在世界範圍內有著顯著的影響力,各國的法律制度無不受其波及。英國的法律在政治和社會結構方面具有高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反映出這一系統的彈性。
這樣多樣的法律體系背後,是否反映出英國對文化多樣性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