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也被稱為精神疾病或心理健康狀況,是一種行為或心理模式,它往往會導致顯著的痛苦或個人功能的障礙。這種障礙通常表現為個體在認知、情感調節或行為方面的臨床顯著擾動,尤其體現在社會環境中。
「精神障礙的症狀可能是單一的事件,也可能是持續的,或是復發和緩解的。」
世界上存在許多不同類型的精神障礙,這些障礙的徵狀和標誌因具體障礙而異。這些障礙的根源往往不明,研究者綜合了多個領域的發現,探討這些障礙的潛在原因,包括大腦的特定區域或功能。精神障礙一般由心理健康專業人員進行診斷或評估,通常使用各種方法,如心理測試、觀察和提問等。
「文化與宗教信仰以及社會規範,應在診斷過程中考慮在內。」
精神障礙的服務通常基於精神病院、門診診所或社區中,提供的治療方案包括心理治療或精神科藥物。除了專業的治療之外,生活方式的改變、社會介入、同伴支持和自助也是有效的選擇。在某些少數情況下,可能會進行強制性拘留或治療。預防計畫已顯示能有效減少抑鬱症的發生。
根據2019年的統計,全球常見的精神障礙包括抑鬱症,約影響2.64億人;癡呆症影響約5000萬人;雙相情感障礙影響4500萬;以及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影響約2000萬人。此外,神經發展障礙亦為常見,其中包括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自閉症光譜障礙(ASD)和智力障礙等,顯示出高發病率的趨勢。
「精神障礙的污名與歧視往往會加重相關的痛苦與殘疾,並導致社會運動,嘗試增加理解並挑戰社會排斥。」
精神障礙的定義和分類是研究者們和服務提供者、以及面臨診斷的人們所關心的主要議題。一般來說,對精神狀態進行分類為障礙,需考慮其是否導致功能障礙。多數國際臨床文件使用“精神障礙”(mental disorder)的術語,而“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亦為常見用法。需要指出的是,使用“精神”一詞並不意味著它與大腦或身體的分離。
「符合DSM-IV(1994年出版)的精神障礙的定義為一種心理綜合徵或模式,伴隨著痛苦的症狀、功能障礙、死亡風險增加或顯著的自主性損失。」
隨著美國精神醫學協會(APA)在2013年重新定義精神障礙的概念,精神障礙被描述為「一種表現為個體認知、情感調節或行為上的臨床性擾動,反映出心理、生物或發展過程中的功能障礙。」而國際疾病分類(ICD-11)的最終草案則包含了一個非常類似的定義。
精神障礙可大致劃分為幾種主要類型:焦慮障礙、情緒障礙、精神病障礙、人格障礙、神經發展障礙、飲食障礙和睡眠障礙等。
焦慮障礙是一種焦慮或恐懼的狀態,通常會干擾正常的功能。常見的焦慮障礙類型包括特定恐懼症、廣泛性焦慮症、社交焦慮症、驚恐障礙、廣場恐懼症、強迫症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情緒障礙涉及異常的情緒狀態,如重度抑鬱(臨床抑鬱)、持續性抑鬱(心境惡劣)以及雙相情感障礙等。
人格障礙被定義為個體在不同情境和時間中的思想和行為特徵異常剛性及不適應。此類障礙分為多類,包括偏執型、分裂型、邊緣型等。
神經發展障礙一般出現於兒童時期,影響中央神經系統,如注意缺陷過動症(ADHD)、自閉症和智力障礙等。
飲食障礙是一種與食物和身體形象之間的不健康關係相關的嚴重心理健康狀態,包括厭食症和暴食症等。
睡眠障礙與正常睡眠模式的干擾有關,包括失眠、嗜睡症和睡眠呼吸暫停等。
儘管社會對精神障礙的認識日漸增加,這些問題依然廣泛存在,且常常伴隨著污名與誤解。如何增進我們對精神障礙的理解,使其成為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