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通過的《康復法案》為美國殘疾人士的權益制定了基礎,改變了他們在就業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這部法案的中心思想是保障殘疾人士的平等權利,不再讓他們遭受因殘障而產生的歧視。法案的其中一個重要部分,即第504條,首次明確表示“美國的任何合格殘疾人士,僅因殘疾而不能被排除在任何接受聯邦資助的計劃或活動之外”。這一條款成為後續反歧視立法的根基。
第504條的影響深遠,不僅影響到聯邦資金的分配,更讓社會對殘疾人士的看法和態度開始發生根本的轉變。
在《康復法案》的引領下,康復服務行政局(RSA)成立,這是一個負責管理各州職業康復服務的聯邦機構。其使命是提供資源和領導力,協助州政府和相關機構為殘疾人士提供專業的職業康復服務,幫助他們在競爭激烈的勞動市場中找到合適的工作。這些服務不僅僅局限於就業,還包括提升獨立生活的能力。
在《康復法案》通過之前,美國的職業康復體系經歷了多次立法變革。1917年的《史密斯-休斯法案》首次設立了聯邦職業教育委員會,開始關注退伍軍人的職業康復問題。隨後的1920年,《史密斯-費斯法案》進一步擴大了職業康復的範疇,涵蓋了平民康復的資助政策。
許多立法的通過,為殘障人士建立了更為穩固的政策基礎,使他們能更好地融入社會。
然而,1973年的《康復法案》是不僅僅對殘疾人士在工作場所有保障,更是首次在法律上確認了他們的權益,意味著政府必須在各項服務中提供無障礙的環境。此外,隨著法案的進一步發展,各州也開始推動相應的康復服務計劃,許多殘疾人士因此受益。
《康復法案》及其後續影響的立法,如《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為殘疾人士提供了法律支持,使他們在求職過程中不再因為身心狀況而受到歧視。而且, 第504條成為了許多州及地方立法的參考標準,促進了廣泛社會對殘疾人士的接受和融入。
隨著《康復法案》的推行,社會逐漸意識到殘疾並不等同於無能,這改變了許多人的觀念。
隨著時間的推進,《康復法案》也不斷修訂與演化,特別是1986年及1998年的法案修訂,進一步加強了對殘疾人士的支持服務。此外,2014年的《工作創新和機會法》(WIOA)則是在《康復法案》的基礎上增開了青少年的職業探索流程,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指導。
值得注意的是,《康復法案》所帶來的變革不僅僅是在法律層面,更是社會「對殘疾」這一概念的重新梳理。它提醒我們,殘疾並不意味著依賴,社會的每一位成員都應有機會追尋他們的夢想。
在經歷了五十多年之後,《康復法案》不僅塑造了美國殘疾人士的職業生涯,更開創了一條尊重和支持的道路。這部法案如何影響了你身邊的殘疾人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