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學和藝術中,抽象與具體的區別是基本的概念。儘管缺乏普遍的共識來明確定義這兩者,但通常的例子顯示,數字、集合和理念等屬於抽象對象,而植物、狗和行星等則屬於具體對象。許多學者提出了一系列可能的定義,包括(1)存在於時空內部與外部之間的區別;(2)具有因果關係與不具因果關係之間的區別;(3)形上學中與特定事物的關聯性與普遍性的區別;以及(4)屬於物質領域與心理領域的區別。
「抽象對象通常被用於哲學中,特別是形上學與語義學。」
抽象對象理論是研究抽象對象本質和角色的學科。這個理論主張屬性可以通過例證和編碼來與對象相關聯。具體對象透過例證展現其屬性,而抽象對象則僅僅是編碼這些屬性,這個方法也被稱為雙象徵策略。
類型-令牌區分指出,物理對象是特定類型的令牌。這些對象的「類型」本身即是一個抽象對象。抽象與具體的區別通常是通過每種類型對象的典型例子引入和初步理解的。抽象對象經常引起哲學家的興趣,因為它們對主流理論提出了挑戰。在本體論中,抽象對象對物理主義和某些形式的自然主義構成了問題。歷史上,抽象對象的最重要的本體論爭論是普遍性的問題。在認識論中,抽象對象則被認為對經驗主義構成挑戰。
「如果抽象對象缺乏因果力和空間位置,我們如何能知道它們的存在?」
抽象對象是否能影響我們的感官體驗,目前仍然難以解釋,然而人們似乎對它們的各種主張達成了一致。某些哲學家如恩斯特·馬利、愛德華·札爾塔,甚至可能包括柏拉圖在其理念理論中,都曾認為抽象對象構成了形上學或更廣泛的哲學探尋的根本主題。由於哲學與經驗研究是獨立的,且經驗性問題幾乎不影響關於抽象對象的問題,因此哲學似乎非常適合解答那些後者的問題。
另一個常見的定義抽象與具體之間的區別認為,若一物件缺乏因果能力,則它是抽象的。因果能力指的是對其他事物造成影響的能力。舉例來說,空集就被視為抽象對象,因為它無法行動影響其他對象。然而,這種觀點的問題在於,因果力量的確切含義並不清晰。
近年來,對於第三類對象「準抽象」的發展引起了一些哲學的興趣。準抽象對象在社會本體論和文檔性中尤其受到關注。有些學者主張過於固守具體與抽象之間的柏拉圖式二元對立,導致許多社會對象被忽視或否認他們的存在,因為它們展現了這種傳統二元對立所視為不相容的特徵。具體來說,這些對象能夠有時間位置,但卻沒有空間位置,且具備因果行為(即便是通過代表行動)。這些特徵在一系列社會對象中均有體現,包括國際法律體系的狀態。
讓·皮亞杰使用「具體」和「形式」來描述兩種不同類型的學習。具體思維涉及到有關日常、具體物體的事實和描述,而抽象(形式運算)思維則涉及到是一種心理過程。這種思維的區分對心理學的研究提供了深刻的洞察,讓我們更好地理解兒童及成人的不同思維方式。
由於抽象物體和具體物體對我們的思維方式有深遠的影響,那麼在當今社會中,我們又該如何理解與處理這兩者之間的複雜關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