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引入的公平原則是一項政策,要求廣播執照持有者在播出時,必須公正地反映各方觀點,並討論社會關鍵議題。然而,這項政策於1987年被廢除,直到2011年這項規範正式從聯邦登記冊中移除,促使數位媒體時代的來臨,並引發對公共話語權的重新思考。公平原則的提出,究竟是因為公眾需求,還是政治力量的影響?
公平原則不僅希望提升觀眾對社會議題的認知,還讓不同觀點得以被廣泛地討論。
公平原則包含兩個主要要素:一方面要求廣播媒體需在節目中提供社會重要議題的報導,另一方面則要求這些媒體需展示不同的觀點。這為播音站提供了廣泛的空間,讓它們可以通過新聞報導、公眾事務節目或社論等多種形式來實現。然而,它並不要求對立觀點以相等的時間呈現,而只是要求不同觀點得到的公正呈現。此政策的目的是讓觀眾能夠接觸到多樣的觀點,進而形成自己的意見。
公平原則的起源可追溯到1938年,當時律師Lawrence J. Flynn對波士頓的WAAB電台提出控訴,聲稱它們只播送一方的政治觀點。隨著廣播業的發展,FCC最終於1941年發布了所謂的“梅花決定”,該決定要求廣播媒體在新聞報導中保持中立立場。到了1949年,FCC重申其立場,正式廢除了梅花決定,並推出了公平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案例中承認了FCC執行公平原則的正當性,並認為這是確保公眾獲取多元信息的必要條件。
隨著公平原則的實施,許多政治集團和新聞媒體已開始利用這一政策來回應他們的對手,甚至在提到某些問題時,要求廣播站提供反駁資訊。由於廣播頻率的稀缺性,該法則獲得了法院的支持,認為社會必須考慮如何在有限的資源內確保各種聲音的存在。
然而,隨著社會媒體的發展與政治分歧的加深,公平原則在1987年被廢除,許多人認為這使得美國社會的極化現象逐漸加劇。尤其是保守派廣播電台的崛起,使得部分傳播媒體的話語權愈發不受限制,帶來了各種導向性強的報導。
公平原則不僅是針對電視或廣播的,而是關注社會公共議題如何被呈現,並鼓勵對話的開展。
在多次的法律訴訟中,最高法院也表達了該 policy 對民主運作的重要性。在Red Lion案中,法院指出,“持有執照並不意味著有權掌控頻率,而是要為多元觀點提供平台。”這樣的判決意味著,廣播媒體不僅是盈利的工具,更是維護社會多元與公共利益的重要角色。
不過,隨著1990年代的到來,公平原則逐漸面臨挑戰。一些政治人物以及媒體人員認為,市場的開放與更多的媒體選擇讓這項政策顯得過時。在經歷多次嘗試恢復這項政策的努力後,至今尚未成功。
在2005年,眾議院代表Louise Slaughter及其他人嘗試提出公平與問責制法案,希望重新引入公平原則,但由於政黨對立的激化,這一提議並未獲得足夠支持。即便如此,仍有不少聲音主張,應該重拾這項政策來保護公共對話的多元與公平。
“如果重回公平原則,是否能讓當前的政治話語更加理性和多元?”
近期隨著社會氛圍的變化,許多支持復興公平原則的聲音再次浮出水面。許多人質疑當前媒體的運作方式,並希冀透過重建公平原則來促進更多的對話與理解。在眾多玩家與聲音中,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使每個人都能公平地表達他們的觀點,無疑是現代媒體發展面臨的一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