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9年以來,全球內部流離失所者(IDPs)的數量持續增加,已達到7050萬的驚人數字。然而,內部流離失所者與難民之間的主要區別,引發了法律、社會與人道主義層面的深思。
內部流離失所者是那些被迫離開自己家園,但仍然留在本國境內的個體。
根據1951年難民公約的定義,難民擁有明確的法律身份。但對於內部流離失所者而言,卻缺乏一個普遍適用的法律定義。儘管《指導原則》為內部流離失所者提供了一種描述性定義,指出他們是因為武裝衝突、廣泛的暴力、侵犯人權或自然災害而被迫離開自己的家園的人,卻無法跨越國界。
這些原則強調了內部流離失所的兩個重要元素:強迫性與國內移動。
根據最近的報告,烏克蘭是擁有最多IDP的國家,達800萬人,其中尤尼安兩年的危機加劇了這一數字。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氣候變化等因素,越來越多的IDP是由自然災害驅動的。
保護和協助IDPs的問題並非新鮮事。國際法律上,提供保護和援助的責任通常由各國政府承擔。然而,當國家的權威受到質疑時,地方當局常常無法提供必要的支持。據估計,約有500萬IDPs在11個國家中“沒有任何重大的人道主義援助”。這使得對這部分弱勢群體的支持和整合變得更加迫切。
對內部流離失所者而言,沒有國際人道機構負責整體保護和救助。
聯合國難民署(UNHCR)在保護難民方面具有正式的責任。但至今為止,關於IDPs的角色仍未得到明確確立,儘管UNHCR在某些情況下仍能提供協助。
儘管一些國家已經倡導將難民的定義與保護措施延伸至內部流離失所者,但目前依舊缺乏具體行動。根據《指導原則》,國家有責任在流離之前、期間和之後提供支持。然而,這些原則並非具約束力的法律框架,導致許多IDPs面臨缺乏保護的情況。
隨著全球局勢的變動,內部流離失所者與難民之間的界限亦不斷變化。未來,我們如何在法律和實際操作中具體化這些定義,以增進對所有流離失所者的救助與支持,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