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談到會計時,「收入認列原則」是基本中的基本。根據這個原則,企業的收入在商品或服務的交付行為完成,即實現或可實現的時候被認列,無論現金是否已經到手。這一點在累積會計中尤為關鍵,因為它與「配比原則」一起,決定了企業在不同會計期間内如何記錄收入和支出。
與此相比,現金會計則是當收入的現金付款到手時才進行認列,無論商品和服務何時交付。因此,現金流的時間差可能導致兩個重要類別的出現:預收收入(未收到現金但已經認列的收入)和遞延收入(已收到現金但尚未認列的收入)。
根據收入認列原則,當公司收到預付金時,並不將其認列為收入,而是視為遞延收入,直到特定條件滿足為止。
根據這項原則,當公司收到預付金時,其並不被視為收入,而是在某些義務完成之前被視為負債。當滿足以下條件時,遞延收入才能轉換為收入:
例如,當企業在售出存貨時,將在銷售日期認列收入;而在提供服務時,則在服務完成且開立賬單後再認列收入。
這一制度特別考慮到預收和遞延的概念:預收收入代表了企業尚未收到現金的收入,而遞延收入則是指已收到現金但企業仍需履行一定義務以確認的收入。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提供了五個標準,用來識別在銷售商品時是否可以認列收入的關鍵事件。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標準,收入的認列需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2014年5月,FASB和IASB共同發布了有關收入認列的新指導方針,這稱為ASC 606(或者IFRS 15),該指導旨在提高來自客戶合同的收入認列的一致性。ASC 606於2017年對上市公司生效,而2018年對私人公司生效。
ASC 606引入了一個五步模型來認列收入,包括識別合同、確定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分配交易價格及最終的收入認列。
這五步驟分別是:
這一模型適用於多種行業,確保企業在報告收入時的統一性。
盡管規則是如此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中仍然存在例外情況。例如,在銷售存貨時,收入的認列通常是在銷售點,但特殊的買回協議則需另行考量;而在面對高退貨率的情況下,有些公司則需要等到退貨權利消失後才能認列收入。
在長期合同中(如建設或大型項目),也存在特殊的認列方法,如「完成比率法」,該方法考量合同內部的進度,按進度認列收入。而「完成合約法」則是在項目全部完成後才認列。
在某些情況下,儘管進行了銷售,若對應收款的回收風險較高,企業則需要延後收入的認列,如「分期銷售法」和「成本回收法」。這意味著,收入的不穩定性與現金收回期的長短之間存在密切的關係。
會計行業這一複雜的規則背後,隱藏著許多與公司財務狀況息息相關的考量,這也反映了金融世界的多元化與不確定性。你是否曾思考過,為何有些公司即使收入未確定也有豐厚的現金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