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的定義,難民指的是「被迫逃離自己國家,尋求他國安全的人。他們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資格或政治觀點而面臨迫害的合理恐懼,無法或不願意返回他們的國家。」這些人通常在正式申請庇護後,稱為尋求庇護者,直到獲得難民身份。內部流離失所者(IDPs)常被錯誤稱為難民,然而他們與難民的區別在於,他們尚未越過國際邊界,儘管他們離開家園的原因可能與難民相同。
在英語中,難民一詞來源於法語的“refuge”,意指“避難所”。
這個字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法語“refuge”,意味著“藏身之處”。它指的是「從危險或困境中獲得庇護或保護」,來自拉丁文“fugere”,意味“逃離”,以及“refugium”,意為「避難的地方或回歸的地方」。在西方歷史中,這個詞最早應用於法國的加爾文教徒哈根達(Huguenots),他們在1540年第一次《方丹堡詔令》後尋求逃避天主教迫害的安全之地。1695年,法國哈根達因1685年詔令的撤回而大量逃往英國,這時“難民”這一詞便進入了英語。
“難民”一詞的意義從“尋求庇護者”演變為“逃離家園的人”,這一過程一直持續到1916年。
隨著歷史的演變,難民的定義也隨之變化。1921年,國際聯盟首次給出了現代的國際難民身份定義,之後在二戰結束後,聯合國於1951年通過《難民地位公約》。該公約在第1條A款中定義難民為:由於對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的成員資格或政治觀點的合理恐懼,而在其國籍以外且無法或因該恐懼而不願意獲取該國保護的人士。
成立於1967年的《難民地位公約議定書》,對這一定義進行了確認。儘管如此,許多國家也為那些流離失所的人士制定了保護法規。1969年,非洲統一組織通過的《針對難民問題的特定方面公約》擴展了1951年定義。根據該公約,任何因外部侵略、佔領、外國統治或嚴重干擾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被迫離開本國或國籍的居民,均可尋求避難。
“尋求庇護者”的法律定義雖然因文化和地區而異,但大多數國家都在現行法律中確認了難民的定義。
在1970年代的拉丁美洲,加爾各答宣言為難民提供了另一種法律定義,包括因普遍暴力、外國侵略、內部衝突或嚴重人權侵犯而逃離本國的人。這種對難民的理解,使全球的難民問題更具多樣性和複雜性。根據2011年的更新,UNHCR還承認在嚴重且無差別的暴力或公共秩序重大干擾中無法或不願返回的人士為難民。
此外,UNRWA對難民的定義也略有不同,其將1946年6月1日至1948年5月15日期間居住在巴勒斯坦,且因為1948年衝突而失去家園和生計的人士界定為巴勒斯坦難民。這一分類過程與UNHCR及美國法律所使用的難民定義不太一致,突出了在不同文化和政治背景下如何看待難民的差異。
難民的再安置過程被定義為“個體轉移到另一國的有組織過程”。
這一過程不僅涉及如何移動,還包括基本生活需求的滿足,例如住房、教育和醫療保健。難民的整合則是一個更為動態的長期過程,旨在使新來者成為接收社會的完整和同等參與者。這包括法律權利的獲取、語言和文化的掌握、建立社會聯繫以及擁有穩定的生活條件,例如就業和住房。
難民事務的歷史可追溯至古希臘和古埃及,當時尋求庇護於神聖之地的權利已存在。然而,真正的法律保障則是由肯特的亞瑟堡國王於公元600年左右第一次立法確立。中世紀期間,類似的法律在歐洲廣泛實施,為那些因宗教或政治理由被迫流亡的人提供了避難所。
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和國際法的延展,國家間的主權取得了越來越多的重視,而難民的定義和保護也隨之演變。二戰後,面對歷史上空前的難民潮,國際社會逐漸對難民的保護給予了更多重視,隨之而來的是制度的建立和法規的完善。
隨著社會對難民問題的認識加深,整個世界都在思考:在面對日益增長的難民流動時,我們該如何從根本上改變這種情況,才能真正為這些追求安全和尊嚴的人提供持久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