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這個擁有豐富歷史與文化的國度,其地方政府的區域劃分尤為複雜。根據官方的劃分,英格蘭的地方當局區域稱為地方當局區(LADs),主要用來進行地方政府的管理。根據當前的劃分標準,英格蘭的區域可分為四種主要類型,各種地區在功能和組織結構上各有千秋。
目前英格蘭共有296個區域,包括36個都會區、32個倫敦地區、164個二層次非都會區及62個單一當局區,此外還有倫敦城與斯科利島這兩個不屬於上述類別的地區。
在1890年代之前,英格蘭的地方政府基本單位為教區(parish),由教區教堂裡的委員會進行監督。這些委員會負責處理教區內的行政與世俗事務。
最初,教區是莊園制度的延續,並歷史上以「百」為單位進行集群管理。然而,這種權力逐漸消失,越來越多的市政及司法權限回歸至郡城鎮。
1834年,根據不斷演變的行政需求,教區被劃分為貧窮法聯合會,成為管理貧困問題的區域,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人口普查和衛生措施的組織。
之後,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案創立了城市與鄉村區,這些區域在行政上隸屬於已於1889年創立的行政郡。同時,教區級的地方政府功能被轉移至民事教區。
在當前的區域劃分中,兩種主要的地區類型為都會區與非都會區。都會區作為都會郡的子劃分,功能上類似於單一當局,並在1986年後取代了原有的都會郡議會。這些區域的人口範圍大致在174,000到1,100,000之間。
相較之下,非都會區作為第二層級的地方政府,與郡議會共享權力,通常人口在25,000到200,000之間。這類區域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的運作更加靈活。
單一當局區顯示了對現行地方政府結構的進一步簡化。這類區域負責在其範圍內運行所有當地服務,合併了原本由郡與區兩級分配的功能。這一概念主要在1990年代中期建立,以更有效率地整合資源。
到目前為止,英格蘭有62個單一當局區,這些區域大多涉及一些重點城鎮。這樣的整合可以促進更快的決策與執行,尤其是在密集的城市區域,成為地方治理的好例子。
倫敦擁有32個地區,自1965年以來,這些地區成為大倫敦的一部分。這些地區在1965到1986年間,與大倫敦議會共用權力,當後者被廢除後,這些地區的地位則與單一當局相似。2000年,大倫敦當局的成立又一次改變了這些地區的權力平衡。
每個倫敦地區都負責處理當地的多項服務,包括教育、廢物管理、規劃申請及社會服務,實現了地區治理的多元化。
透過這些細緻的區域劃分,英格蘭的地方政府結構變得更為複雜但也更具效率。對於當地居民而言,這種劃分不僅影響了日常生活的便利性,還決定了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未來,這種地理與行政的劃分會不會持續影響英格蘭地方治理的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