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的生存能力,即胎兒在母體外生存的能力,是一個具有深遠意義的概念。這種能力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例如出生體重、懷孕週數以及先進醫療護理的可獲得性。在低收入國家,超過90%的極早產新生兒(懷孕週數少於28週)由於缺乏醫療護理而死亡;而在高收入國家,絕大多數這些新生兒卻能夠存活下來。大多數醫學專家認為,醫療上的生存能力通常在懷孕23至24週之間,這意味著這些新生兒接受積極護理後有不到50%的生存或生存卻伴隨重大傷害的機會。
世界上最低妊娠週數新生兒的生存記錄保持者是卡提斯·齊-基斯·米恩斯,於2020年7月5日在美國出生,懷孕週數21週1天,體重420克。
根據美國憲法法律的定義,胎兒的生存能力是指胎兒在出生後能夠在現代醫療的支持下存活的潛力。胎兒的生存能力主要取決於胎兒器官的成熟程度和周圍環境。在不同國家,由於生物醫學和技術的能力差異,對生存能力的定義也不盡相同。
根據《美國法學字典》第六版的定義,生存能力是指無法活著或正常發展,且在沒有合適的醫療支援下無法生存,這與生存能力相對立。
在美國,胎兒生存能力通常被認為在懷孕23或24週之間,沒有一個明確的發育或週數標準來判斷胎兒何時變得可生存。一項研究顯示,根據2013年至2018年間的數據,在美國的數家醫學中心,22週的嬰兒生存率為30%,23週為55%,24週為70%,25週則高達80%。在這個階段,醫療選擇、是否進行急救以及治理措施的不同,會極大影響預後結果。
斯坦福大學的研究指出,在華盛頓最先進的醫療中心,23週出生的嬰兒中有55%會存活並在數月後出院,但大多數這些幼兒經歷了某種形式的顯著神經發展障礙,例如腦性癱瘓。
隨著不同國家對於生存能力的認知存在差異,對於極早產嬰兒的復甦措施也因懷孕週數和體重的不同而不同。2018年的一項研究指出,瑞典的「灰色地帶」認定為22至23週,英國為23至24週,而荷蘭則為24至26週。法律上,胎兒是否處於生存能力期間,可能影響對其權利的保護措施。
美國最高法院在《羅伊訴韋德案》中指出,生存能力通常被認為是在約七個月(即28週),但可能會更早,甚至在24週。
美國於2002年通過了《活出生嬰兒保護法》,該法就非子宮內的個人生存問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定義,且指明「活出生」是指在完全排出母體後,能夠呼吸或心臟跳動的情況。儘管這部法律的臨床意義尚未完全探索,但在實際運用中,醫生會對於22週或更早的胎兒不建議進行急救。
四十三個州都有法規禁止在胎兒生存能力後進行墮胎除非對孕婦的健康造成威脅或有胎兒異常的情況。
在不同國家,生存能力的邊界並不一致。由於新生嬰兒的生存率在不斷變化,隨著新技術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的生存能力極限逐漸降低。根據2022年的統計,許多嬰兒能夠在醫療護理的支持下存活,進一步明確了這一現象。
生活中,影響嬰兒生存的因素有很多,年齡、體重、性別以及母親的健康狀況,即使在高科技醫療環境中,這些因素仍對新生兒的生存機率產生重大影響。當醫療設施的質量、醫療人員的經驗及其資源充足時,胎兒的可倖生存率也相應提高。
然而,胎兒的生存問題並不僅限於醫學範疇,還涉及道德、法律及保護權利等多方面的考量。在面對極早產嬰兒時,對於父母的情感需求、護理選擇和醫療決策的考慮都變得至關重要。
隨著科學的不斷進步,我們仍應思考,未來在助嬰生存的道路上,我們能做些什麼以確保他們的生命品質與尊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