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範圍內,車速限速是受到法律管控的道路使用規定。每個國家都有其特定的最高限速標準,這些速度限制通常在交通標誌上顯示,並以每小時公里(km/h)或每小時英里(mph)單位表達。速度限制的目的在於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意外的傷亡人數,這不僅關涉到駕駛者的安全,還包括行人、自行車騎士等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保護。
截至2018年,全球最高的車速限制為160 km/h(99 mph),適用於阿聯酋的兩條高速公路。
然而,儘管這樣的速度限制被制定出來,仍有許多國家的執法及安全距離並未得到有效執行。在阿聯酋,尤其是阿布扎比至迪拜的高速公路上,這種情況尤為明顯,造成了潛在的危險交通情況。根據法國政府的旅行建議,當地的駕駛者經常在高速行駛,並普遍採用不安全的駕駛行為,這一點在美國國務院的旅行建議中也得到了確認。
據世界衛生組織(WHO)估計,每年有約130萬人死於交通事故,這一數字使得控制車速變得極為重要。WHO指出控制車速是減少交通意外的一項重要措施。
速度限制的制定不僅是為了提高道路安全,還是為了減少交通對環境的影響,包括噪音、震動及排放等。
例如,德國有意提出全國130 km/h(81 mph)的速度限制,以減少燃料消耗和碳排放。而一些城市則進一步將限速降低到30 km/h(19 mph),以達到安全與效率的雙重目的。雖然速度限制的存在旨在提高行車安全,但研究表明,降低速度限制不一定能反過來有效降低平均車速。
回顧歷史,速度限制並非僅隨著機動車輛的普及而出現。早在1652年,美國新阿姆斯特丹殖民地就已經開始對馬車等非機動車輛設限。1861年,英國則率先引入了10 mph(約16 km/h)的速度限制,隨後的立法不斷完善,最終在1901年,康涅狄格州成為美國第一個對機動車輛實施數字限速的州。
隨著各國速度限制的推行,出現了不同類型的限速規定,包括最高限速、最低限速,甚至是變動限速。在德國的部分高速公路上,某些路段並沒有明確的速度限制(僅提供建議速度),這與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形成鮮明對比,而這也促使了許多關於這些路段安全性的討論。
如同德國的奧迪高速公路,許多駕駛者在此經常超過130 km/h(81 mph),這是否意味著我們需要重新評估速度限制的意義與必要性呢?
在美國,各州的速度法規亦有所不同,駕駛者需要遵守各自州內的法律規定。由於此種法律的差異,這使得跨州旅行的駕駛者需格外注意所進入的州際速度限制。加利福尼亞的車輛法規明確規定,駕駛者不得超過安全可控的行駛速度,即便此速度低於 posted limit。
那麼,面對現今不斷增長的交通流量與潛在危險,我們應該如何調整既有的速度規範來保護生命安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