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是刑法的審判過程。雖然各個法域的刑事程序大相逕庭,但一般來說,這一過程始於正式的刑事指控,當事人可能在保釋下自由身,或被監禁,最後則導致被告被定罪或無罪釋放。刑事訴訟的形式可分為審問制或對抗制。
目前在許多民主制度和法治國家,刑事程序將舉證責任放在檢方身上,亦即檢方需證明被告有罪,無法以合理懷疑為由為被告辯護,這一原則被稱為無罪推定。
這一無罪推定的原則在多個國家受到法律保護。例如,在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下,46個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均需遵守此原則。在實踐中,各國對待此原則的方式卻存在差異。
每位被告均享有多項基本權利,這包括被告有權知曉其被逮捕或被控的罪名,並且有權在被逮捕後的合理時間內出庭。此外,許多司法管轄區還允許被告有權獲得法律顧問,對於沒有足夠經濟實力的被告,公共法律援助也將提供法律服務。
英美法系國家對刑事與民事程序的區別十分明確。以英國為例,刑事法庭可對被定罪的被告處以罰金,甚至需負擔檢方的法律費用,然而通常不會向受害者支付任何賠償。受害者需在民事訴訟中追求其賠償要求。相對於此,在如法國和義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犯罪受害者可以在刑事法庭獲得賠償。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以「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來證明被告的罪行,而在民事訴訟中,原告需提供的證據僅須符合「優勢證明」的標準。
刑事和民事程序之間的有些明顯區別,使得在不同法系中受害者的權利得到不同的保障。雖然某些法律體系允許私人起訴,但通常刑事行動由國家提起,而民事行動則由個人展開。在英美法帶來的情境下,提起刑事訴訟的通常是檢方,而民事訴訟的原告則是個體。
在美國的刑事案件中,對某位名為桑切斯的女性所提起的指控可被稱為「美國對桑切斯」,而在英國則會表述為「R.對桑切斯」。顯然,各國對於案件的命名方式有所不同,而這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特點。
重要的一點在於,刑事案件中的證據不一定在民事訴訟中可被接受,反之亦然,這意味著即使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被宣告無罪,受害者仍須在民事法庭上證明自己的案子。
大多數的民法法系國家遵循審問制,法官需積極調查訴訟的事實和證據。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則主持在對抗制下的審判,雙方律師各自準備案件論點,提交法庭裁決。這些不同的法律行為形式對於被告的權利保障各有各的見解,對於那些認為自己無辜的人,這些程序的差異無疑對他們的命運產生深刻的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應該如何平衡法律保護與社會公平正義的需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