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法律系統是運作於成員國之間的規則集合,旨在促進和平、價值觀及人民的福祉。自二戰結束後,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成立標誌著一種新型國際合作形式的誕生,而這一形式後來發展為今天的歐盟。歐盟的政治制度、社會與經濟政策超越國家界限,目的在於促進合作及人類發展。因此,歐盟被其法律界別稱為「新法律秩序」,意指其在國際法律框架下所形成的獨特體系。
歐盟的基礎法律文件包括《歐盟條約》和《歐洲運作條約》,這些條約的存在使得成員國必須共同遵守一套既定的法律規範。
關於民主理念下的國際合作,訊息可以追溯到現代國家誕生之初。古代歐洲的整合概念大多是建立在霸權之上,如亞歷山大大帝的帝國和以教廷為主的天主教會。隨著文藝復興的興起,歐洲的貿易組織如漢薩同盟,形成了以良好信譽和公平交易為基本原則的商業規範。
在十五世紀改革運動爆發後,長達百年的危機與不穩定使得各國有必要尋找新的合作框架以維持持久和平。
歐盟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歐盟條約》(TEU)和《歐洲運作條約》(TFEU)。這些條約不僅設立了歐盟的機構,還明確了其權力和責任,並規定了EU可制定議案和法規的各個領域。歐洲委員會有權提出新法律,這一權利被稱為「立法倡議權」。在通常的立法程序中,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由成員國政府部長組成)必須共同審批才能通過法案。
法院亦是聯盟內法治的重要守護者,確保所有成員國遵循歐盟法律,進而推進社會正義與人權。
根據《歐盟條約》第49條,新成員須遵循聯盟的規範,並證明其民主治理結構與人權的尊重。現有成員可以根據自行的憲法程序選擇退出。而《條約》第50條則規定了退出程序,不允許歐盟強制定某國退出。
歐洲委員會作為歐盟的主要執行機構,負責推動共同利益。委員會的成員須完全獨立,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歐洲理事會則由成員國的首腦組成,它負責任命委員及歐洲中央銀行的理事會。
每位成員國都持有一席委員,由歐洲議會擁有選舉權,這確保了公民在立法過程中的參與。
總結來看,歐盟在其發展過程中不僅強調經濟整合,更注重社會進步和人權的提升。這種新法律秩序的構建,使得不同的國家能在和平與合作的基礎上共存。隨著時代的變遷,未來歐盟又將以什麼樣的形式繼續演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