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和法律的范畴中,垄断的定义因其涉及的层面而相当广泛。欧盟的相关法律,特别是《欧洲运作条约》第102条,对于垄断行为的监管至关重要。该条款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其主导地位,进而保障市场的竞争性。
「任何一个或多个企业在内部市场中或其实质部分内的滥用主导地位,皆被禁止,因其与内部市场不相容,并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这段文字概述了垄断行为的定义和其法律意义。根据此条款,企业若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必须特别谨慎以确保其行为不会损害市场竞争。这不仅适用于单一企业的行为,亦可涵盖多个企业之间的集体主导行为。
企业必须被视为「经济实体」才能受到《欧洲社区竞争法》及《第102条》的约束。欧洲法院在Hofner诉Elser案中指出:“企业的概念包括任何参与经济活动的实体,无论该实体的法律地位或其资金来源为何。”
这意味着,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人企业,只要其行为影响市场,就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监管。特别是集体主导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的合作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因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集体主导发生在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这些企业以某种程度的联系影响市场的结构。若企业之间的关联程度足够强,则可能成立集体主导。这种关联可以是来自相同企业集团的内部企业,也可以是经济上独立但在市场上有某种联系的企业。
「在集体主导的判断中,需要分析企业之间的透明度、协调的持续性及消费者或竞争对手的反应。」
这三个条件表明,集体主导的建立需要经过一个两阶段的过程,首先需要明确市场,然后再判断企业的主导地位。
在讨论垄断和主导地位时,相关市场的界定非常重要。市场界定有助于确定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边界,从而识别它们面临的竞争约束。
根据欧盟的定义,产品市场是指所有消费者认为可以互相替代的产品或服务。市场的地理范围亦是如此,定义为在供求关系及竞争条件具备高度同质性的区域。
如某一企业滥用其主导地位,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其施加行为和结构上的救济措施。这可能包括要求该企业停止其滥用行为,甚至对其处以罚款。
「一旦判断企业存在滥用行为,委员会有权采取行动。」
这些措施是为了恢复市场竞争,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受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集体行为都会违反《第102条》,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如数位转型和全球化,对于如何定义垄断与企业的概念亦需进一步的反思。特别是在科技迅速发展的现在,许多企业以非传统方式打破市场界限。
「企业的经济活动形式不断演变,如何确定其市场主导地位将成为未来竞争法的重要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对于市场竞争的理解和法律的应用将是一个持久的议题。当市场的参与者不再局限于传统企业,法律又该如何适应这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