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对于理解企业是否滥用其垄断地位至关重要。《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其市场地位,这不仅促进公平竞争,还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于法庭来说,正确界定相关市场是确定垄断地位及其劣质影响的第一步。特别是,在违反竞争法的案件中,相关市场的方式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根据欧盟的定义,相关市场是由所有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或替代的产品和服务所组成的市场。在考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优势地位时,通常分为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个维度:
“一个市场包含所有因产品特征、价格及用途而被消费者视为可替代的产品与服务。”
在产品市场的案例中,常用两个测试来评估可替代性:假设垄断者测试及直观方法。假设垄断者测试主要测试是否小幅但显著的价格上涨会被消费者接受,若消费者有可能转向其他产品,则相关市场界定会更为宽广。
地理市场则是指企业在供应和需求中涉及的区域,竞争条件在该区域内是基本一致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和经济的边界需被清晰界定,以有效评估竞争的程度。
然而,市场定义并非总是一条明确的道路。“塑料薄膜谬误”提供了一个警示,指出市场定义需要仔细考量,不能仅依赖单一方法,应使用多样化的策略以确认不同市场定义的合理性。
“市场定义在进行第102条的案件中需特别谨慎,否则可能会导致误判。”
在评估一个企业的垄断地位时,需进行两个步骤:首先是确定该企业所属的相关市场,其次是评估在该市场中该企业的地位。根据欧盟的指导方针,市场分享率通常是判断垄断的第一个指标,但市场的高低份额并不一定能单独判断出垄断地位的存在。
“市场占有率仅为市场力量的代理,并不是判断垄断之唯一依据。”
当需求和供应的配置被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时,法院将根据该市场特色来评估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地位。普遍认知是,垄断行为的标准在于企业是否遵循正常竞争的原则,例如通过降价和技术创新来强化自身优势。
最后,正确界定‘相关市场’不仅仅是执法机关的工作,它对于整个竞争体系的公平性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均至关重要。适当的市场评估可以确保企业行为符合竞争法的规范,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们应该如何持续检视这些定义的适用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