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科学领域,行动代理(agency)是指个体拥有能力和资源,从而实现潜力的能力。社会结构则指影响行为的因素,例如社会阶级、宗教、性别、族裔、能力和习俗等,这些因素会限制代理及其决策的自由度。社会结构与行动代理之间的互动是个持续争论的话题,尤其是如何界定个体在社会系统中的行动自由度。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受到社会系统的约束,常常引起不同各方之间的冲突,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意见不合。
行动代理的概念自启蒙时代以来便存在,当时人们对人类自由是否应该透过工具理性或道德及规范行动来表达展开了讨论。约翰·洛克主张,自由是以自我利益为基础,拒绝传统的约束和社会契约的概念,使行动代理被视为人类塑造其生活环境的能力。相对而言,卢梭则将这种自由框架视为道德意志的体现。
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关于行动代理的定义一直未受到挑战,直到十九世纪,哲学家们开始认为,人类所做的选择受到控制于力量之下。例如,卡尔·马克思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受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控制;尼采则主张,人类基于自私的欲望做出选择,即他所称的“权力意志”。此外,保罗·里科也将佛洛伊德纳入这一讨论框架,指出无意识因素的影响。
根据《美国社会学杂志》的定义,行动代理是时间嵌入过程,涵盖三个不同的构成要素:重复性、前瞻性和实践评估。这三个要素的理论分别用来研究行动代理的不同层面,从而对这一更大概念得出结论。
重复性指的是对过去思维和行动模式的选择性重新激活,这使得行为者在典型情境下以例行方式行动,帮助他们维持身份、互动及制度。前瞻性方面则涵盖行为者对未来行动可能路径的想象,即与他们的希望、恐惧和欲望有所联系。最后,实践评估是在特定情境下,个体在众多可能行动选择中做出实践和规范判断的能力。
马丁·胡森(Martin Hewson)将行动代理分为三种类型:个体代理、代理代理和集体代理。个体代理指的是个人以自身名义行动,代理代理则是指个人代替他人行动(例如,雇主的代表)。集体代理发生在团体共同行动时,例如社会运动。
人类行动的三个特性——意图性、权力和理性,促进了行动代理的产生。
大卫·R·吉布森将行动代理定义为在局部约束下推进行为者自身目标的行为,这些约束可能会抑制此类行为。对话中谁在发言、参与者之间的角色变化以及主题和相关性约束,均会影响表达行动代理的可能性。
社会心理学家丹尼尔·韦格纳阐述了“控制幻觉”,这可能使人们对那些并 non他们引发事件的事件产生误解。这种虚假的行为判断尤其在压力情况下产生,或当事件的结果符合个体期望时更为明显。
儿童的行动代理常常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因为社会普遍认为他们缺乏独立决策的能力。这一观点忽略了他们在特定情境中展现出的争取自主的潜力。
人类的行动无疑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无论是社会结构还是个体意识,这其中的微妙关系反映了何种程度上我们能控制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