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哲学的领域里,原则伦理学作为一种实用的道德问题分析方法,逐渐成为许多专业领域的共识。与传统的道德理论如德性伦理学、义务论或后果主义相比,原则伦理学专注于特定的伦理原则,使其在应对真实的道德困境中具备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理念的兴起,与1970年代美国几项重要思想的发展息息相关。
在医疗和行为研究中采用原则伦理学,能够避免理论层面上复杂的道德辩论,反映出更实质的道德决策。这一方法让利益相关者能在多元的道德观中找到共同的道德基础,从而集中于实际问题上。
原则伦理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末期的美国。最初,它是由美国国家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保护人类受试者委员会于1979年发布的《贝尔蒙报告》中提出的。报告制定了三个基本的伦理原则:自主、自利和正义,旨在指导生医及行为研究中的伦理决策。
该报告过程中的四年会议,将此认识巩固化,其后,汤姆·比欧坎普和詹姆斯·奇尔德瑞斯在他们于1979年发表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中,进一步阐述了四项核心伦理原则:尊重自主、自利、不伤害以及正义。
这四项原则被称为「乔治城原则」,因为比欧坎普和奇尔德瑞斯当时均属于乔治城大学。这些原则既源于义务论,又来自后果主义的道德理论,形成了一个兼容并蓄的道德框架。
尊重自主强调个体的自我决定能力,人们有权在不受压迫或强迫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选择。这与保护性行为形成对立,因为保护性行为的理念认为医疗从业者的行为超越了病人的意志。
自利则要求从他人的利益出发,无论是预防或消除伤害,还是积极促进某些好处,例如健康。自利行动的目的是在多种选择中产生效果最佳的决策。
不伤害的职责要求我们避免蓄意造成伤害或不良后果。虽然这项责任通常比自利的责任更具约束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尤其当伤害不可避免时,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保证所选行为能带来最大的净利益。
正义原则则要求我们公平分配成本和好处。在遵循不伤害及自利原则的同时,合乎道德的行为很可能仍然需要考虑对他人的影响,这便是探索平衡权益的必要性。
原则伦理学作为一种实用的道德决策方法,促进了各种伦理、哲学及社会思潮间的和谐共存,并在不同领域中获得广泛应用。然而,自其提出以来,原则伦理学也面临着不少挑战与批评。
一些学者认为,虽然原则伦理学能够结合各种道德理论,但也因缺乏理论的统一性而产生了矛盾的结论。这种「随意挑选」的现象困演着其基础理论的有效性。
此外,原则的选取及其适用范围也受到质疑。有观点认为其忽视了道德行为者的意图和价值观所产生的影响,例如,有人指出,欧洲的道德价值观与美国的自由主义相比,所代表的伦理观有显著差异。
尽管存在批评,但原则伦理学仍然拥有众多支持者,其中有学者指出,这四项原则能有效解释并支持医疗伦理中的各种道德主张,其跨文化的框架有助于促进伦理分析的交流。
原则伦理学无疑成为当前生物伦理学中最具影响力的方法之一,尤其在医疗领域其使用的成功显示了它的实用性。是否这些原则能在快速变迁的道德环境中持续发挥作用,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