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折磨,常被称为心理虐待或情感折磨,主要依赖于心理上的影响,对受到折磨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则为次要。虽然并非所有的心理折磨都涉及肉体暴力,但心理折磨与肉体折磨之间有着类似的连续性。这两者通常是并用的,并且在实践中常常相互重叠,肉体折磨所引发的恐惧和痛苦会导致长期的心理后果,而许多形式的心理折磨则包括某种形式的疼痛或胁迫。
「折磨是一种行为,通过故意施加重大疼痛或痛苦,不论是肉体上或心理上的,来从个人或其他第三方那里获取信息或供述。」
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12月10日通过,并在1987年6月26日生效。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并禁止将任何人运送到有理由认为可能发生酷刑的国家。这使得心理折磨首次有了明确的定义,并确立了国际法律框架,旨在保障人权。
现代心理折磨的定义涉及那些「攻击或操控意识心智的输入和过程,使得个体能够保持对周围世界的适应,保留控制能力,并具备判断、理解及自由做决定的必要条件,这些都是未受伤害的自我的本质成分。」
心理折磨的手段多种多样,目标在于摧毁受害者的正常自我形象,方法包括:剥夺对环境的控制权,孤立,操控感知,创造无所不能的印象,导致习得性无助,心理上的回退,以及挫伤自尊;还包括羞辱、强迫裸体、剃头、睡眠剥夺、头罩及其他形式的感官剥夺。
「心理折磨的手段大多数是间接的,受害者被迫目睹他人,通常是亲密人士的折磨。」
在1956年,心理学家阿尔伯特·比德曼提出了三个基本行动以打破受害者的精神:依赖、虚弱和恐惧。他的理论在CIA的操作中进一步发展 amplifying。多数心理折磨的技术不会直接留下肉体的伤害,然而,却可能造成与肉体折磨相似的持久心理伤害。
心理折磨的影响往往深远,受害者会经历创伤后症候群(PTSD)、焦虑和抑郁等持久的心理问题。美国在911事件后曾在关塔那摩湾及其他地区广泛使用心理折磨技术。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和道德性被广泛质疑,而世界各地的许多国家也被指控使用类似的心理折磨技术。
超过158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虽然为保护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实中,许多国家的执法机构仍不惜一切代价使用这些方法以达到目的。这不仅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也引发了对人权的重大关注。
「参与这些折磨行为的医疗专业人士,让这些技术变得更加细致,并且强化了它们的有效性。」
如今,许多精神医学专家对这些方法表示强烈反对,呼吁国际社会采取有效行动以对抗这种不可接受的行为。然而,面对那些利用心理折磨手段的国家,国际社会是否能够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以保护受害者免于再次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