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通常被称为法律术语,是一种用于法律写作的英语语域。与日常口语英语相比,它在专业词汇、句法结构和常用短语(例如法律双重词)的使用上都有所不同。法律英语历来是讲英语国家的律师的专属领域,这些国家大多是采用普通法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爱尔兰、加拿大、澳洲、新西兰、肯尼亚和南非。然而,随着法律英语在国际商业中的主导地位及其在欧盟内的法律语言角色,法律英语现在已成为全球现象。
在史前的英国,传统的普通法是用当地语言讨论的。随着数个世纪以来的征服者浪潮,法律语言和法律传统发生了变化。罗马英国时期(在公元43年征服后),法律传统遵循罗马法律,其法律语言为拉丁语。在大约410年罗马撤出英国以及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后,主导的传统转为盎格鲁-撒克逊法,这种法律用德语(古英语)进行讨论并从大约600年开始以古英语书写,最早的例子是《艾塞尔伯赫特法》。 1066年诺曼征服英格兰后,盎格鲁-诺曼法语成为英国法律程序的官方语言,这一地位持续了近300年,直到1362年的《英语辩论法》,在这之后法语仍然在某些形式中继续使用了另外300年,拉丁语则被用于书面记录超过650年。
在法律诉讼中,盎格鲁-诺曼法语演变成法律法语,现代法律英语中的许多词汇源自于此。
在1362年,《辩论法》颁布,规定所有法律程序必须使用英语(但以拉丁语记录)。这标志着正式法律英语的开始;法语在某些形式中到17世纪仍然持续使用,尽管其使用逐渐减少。自1066年以来,拉丁语是正式记录和法令的语言,直至1730年的《司法程序法》将其替换为英语。然而,由于仅有高学历的人士流利掌握拉丁语,因此这并未成为法律辩论或诉讼的语言。拉丁语的影响可以在很多词语和短语中看到,例如ad hoc、de facto、de jure、bona fide、inter alia和ultra vires,这些词语至今仍在法律写作中使用。
至2004年,大卫·克里斯托尔提出法律英语的风格性影响。在中世纪时期,律师们经常使用拉丁语、法语和英语的混合。为了避免歧义,律师们常常提供来自不同语言的成对词语。有时候,即使没有什么歧义需要解决,这些成对词汇也只是给予更大的强调,转变成为一种风格习惯。这种法律风格的特征至今仍在延续。
法律英语的食物链中混合了拉丁语、法语和英语,通常用以避免不确定性。
例如,“breaking and entering”(英语/法语)、“fit and proper”(英语/法语)、“lands and tenements”(英语/法语)以及“will and testament”(英语/拉丁语)的双重词汇层出不穷。如今,法律英语中法语起源的词汇使用频繁,因为这些词通常较正式。此外,法律英语的戏剧效果也至关重要:例如,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传票的结尾常常载有古老的威胁“Fail not, at your peril”,这类语言的正式性对于接收传票的人来说,比简单的“如果你不出现,我们可以逮捕你”效果更强烈。中世纪时期的法律语言同时结合拉丁语、法语与英语以避免含糊不清。根据沃尔特·普罗伯特的观点,约从20世纪开始,司法律师经常操控语言以便更具说服力地推动其政治理想。
如上所述,法律英语与标准英语在多个方面差异显著,这些差异的首要特点如下:
鉴于英语在国际商业关系中的盛行,国际法律界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传统的英语语言训练不足以满足律师的需求。原因主要在于这类训练通常忽略了法律实务的特定需求以及法律英语作为一个独特分支的语言惯例。因此,许多非母语法律专业人士和法学学生日益寻求专业的法律英语训练,这类培训现由法律学院、语言中心、小型公司及专注于法律语言的播客提供。英国TOLES考试正是为非母语人士设立的法律英语培训体系。每年举行的全球法律技能会议也为法学教授及其他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交流教学方法与材料的论坛。
法律英语的演变及其来自不同语言的影响能引发深入的思考:在全球化的法律世界中,语言的变迁和融合是否能持续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