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亦称法律语言,是用于法律写作的一种特殊英语词汇。它与日常生活中的英语在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包括专业术语的使用、语法结构以及常见的固定词组,例如法律双重词语。传统上,法律英语是英语国家的律师所拥有的领域,这些国家包括美国、英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肯尼亚和南非,这些国家共享普通法的传统。然而,由于法律英语的扩散,成为国际商务的主要语言,也在欧盟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法律英语如今已成为全球现象。
法律语言的历史发展深受历史变迁的影响,从古代英国的普通法,到后来的罗马法律和盎格鲁-诺曼语言的引入,形成了当今我们所知的法律英语。
在史前的英国,普通法是以当地口语进行讨论的。随着历史的演变,不同的统治者改变了法律语言和法律传统。罗马统治期间,法律语言是拉丁文;而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后,法律语言转为使用德意志语言(古英语)。1066年诺曼征服英格兰后,盎格鲁-诺曼法语作为英国法律程序的官方语言,长达近300年,直到《1362年英语诉讼法》开始正式使用英语进行法律程序,尽管拉丁文在法律记录中仍持续使用超过650年。
《1362年英语诉讼法》的推行,标志着正式法律英语的开始,虽然法律法语在某些形式上直到17世纪仍持续使用。
2004年,大卫·克里斯托提出了法律英语的风格影响。在中世纪,律师常使用拉丁文、法语和英语的混合语言。为了避免歧义,律师们经常会提供来自不同语言的词汇对。例如,“破门而入”(breaking and entering)和“适合且恰当”(fit and proper)。这种使用双重词语的风格至今仍在法律写作中广泛存在。
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及其戏剧效果使其在许多法律文件中表现突出,甚至在一些检传中结束语为“失败自负其责”的威胁语句,相较于平铺直叙的语言具有更强的效果。
法律英语与标准英语的差异十分明显,下面是一些主要特点:
由于英语在国际商业关系中的普遍性,以及其作为全球法律语言的角色,国际法律社群对于传统的英语培训已不再满足,愈来愈多的非英语母语的法律专业人士和法学学生选择专门的法律英语培训。这些培训在法律学校、语言中心及私立机构中愈发普及,且有专门考试用于评估法律英语能力的制度,例如英国的TOLES考试。
法律英语的特点使其独具魅力,但这种魅力是否会随着法律实践的变化而持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