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亲密伴侣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或虐待行为。根据2005年发表在《美国公共卫生杂志》上的研究报告,每四位中国女性中就有一位在过去的一年中曾遭受伴侣的身体暴力。尽管中国在1930年代就已承认家庭暴力问题的存在,但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变迁,这一议题在最近几十年才逐渐受到重视。 2015年,《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给出了法律定义:「家庭成员之间基于残暴、精神或其他侵害行为,通过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然而,这一法律定义仅涵盖家庭成员,而同居的未婚情侣或LGBT伴侣也会遭受家庭暴力的影响。
「家庭作为男人的领域,对妻子的任何暴力行为通常被视为家务事,因此不易受到外界关注。」
在中国历史上,家庭结构有着明显的等级制度,丈夫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这种父权体制的根源在于儒家思想,儒家对女性行为的规范一般规定她们必须顺从丈夫。在这一思想影响下,妻子被期待遵循「三从四德」,应听从父亲、丈夫和儿子。尽管儒家倡导社会和谐,打妻子常被视为教训妻子的适当方式。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下,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被视为个人的事务,社会不愿意介入。
「打妻子被视为维护家庭和谐的必要手段,而妻子若抗议,则被认为是不守妇道。」
进入20世纪初,打妻子仍被认为是加强男性主导地位的可接受方式。直到1980年代,伴随着中国逐渐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女性的受教育机会和社会地位提升,开始引发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特别是1995年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使中国的妇女活动家得以接触国际女性组织,讨论家庭暴力的重要性,打破了过去只有中国妇女联合会(ACWF)才关注的局面。
「随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度提升,各地开展了地方性活动来倡导反对家暴的理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正式提供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清楚定义了家庭暴力的范畴。 2015年《家庭暴力法》的通过进一步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并首次对非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涵盖。
尽管法律上已逐步禁止家庭暴力,实际上,许多受害者仍面临寻求法律救助的困难。根据2017年的报告,中国全国设有2000多个家庭暴力庇护所,然而这些庇护所的设施往往无法满足受害者的基本需求。许多妇女权益团体和社会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庇护和法律支持,但资源有限使得他们的能力受到限制。
「法律的缺失与社会的偏见使得受害者的求助之路困难重重。」
家庭暴力问题根深蒂固,无论法律如何修订,社会对于此议题的认识与认可依然是促进变革的关键。随着社会的转型,女性的权益议题也应当获得更大的重视,让我们反思:我们应如何进一步推动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认识与法律完善,以保障每一个人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