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学和艺术中,抽象与具体的区别是基本的概念。尽管缺乏普遍的共识来明确定义这两者,但通常的例子显示,数字、集合和理念等属于抽象对象,而植物、狗和行星等则属于具体对象。许多学者提出了一系列可能的定义,包括(1)存在于时空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区别;(2)具有因果关系与不具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别;(3)形上学中与特定事物的关联性与普遍性的区别;以及(4)属于物质领域与心理领域的区别。
「抽象对象通常被用于哲学中,特别是形上学与语义学。」
抽象对象理论是研究抽象对象本质和角色的学科。这个理论主张属性可以通过例证和编码来与对象相关联。具体对象透过例证展现其属性,而抽象对象则仅仅是编码这些属性,这个方法也被称为双象征策略。
类型-令牌区分指出,物理对象是特定类型的令牌。这些对象的「类型」本身即是一个抽象对象。抽象与具体的区别通常是通过每种类型对象的典型例子引入和初步理解的。抽象对象经常引起哲学家的兴趣,因为它们对主流理论提出了挑战。在本体论中,抽象对象对物理主义和某些形式的自然主义构成了问题。历史上,抽象对象的最重要的本体论争论是普遍性的问题。在认识论中,抽象对象则被认为对经验主义构成挑战。
「如果抽象对象缺乏因果力和空间位置,我们如何能知道它们的存在?」
抽象对象是否能影响我们的感官体验,目前仍然难以解释,然而人们似乎对它们的各种主张达成了一致。某些哲学家如恩斯特·马利、爱德华·札尔塔,甚至可能包括柏拉图在其理念理论中,都曾认为抽象对象构成了形上学或更广泛的哲学探寻的根本主题。由于哲学与经验研究是独立的,且经验性问题几乎不影响关于抽象对象的问题,因此哲学似乎非常适合解答那些后者的问题。
另一个常见的定义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区别认为,若一物件缺乏因果能力,则它是抽象的。因果能力指的是对其他事物造成影响的能力。举例来说,空集就被视为抽象对象,因为它无法行动影响其他对象。然而,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因果力量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晰。
近年来,对于第三类对象「准抽象」的发展引起了一些哲学的兴趣。准抽象对象在社会本体论和文档性中尤其受到关注。有些学者主张过于固守具体与抽象之间的柏拉图式二元对立,导致许多社会对象被忽视或否认他们的存在,因为它们展现了这种传统二元对立所视为不相容的特征。具体来说,这些对象能够有时间位置,但却没有空间位置,且具备因果行为(即便是通过代表行动)。这些特征在一系列社会对象中均有体现,包括国际法律体系的状态。
让·皮亚杰使用「具体」和「形式」来描述两种不同类型的学习。具体思维涉及到有关日常、具体物体的事实和描述,而抽象(形式运算)思维则涉及到是一种心理过程。这种思维的区分对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深刻的洞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儿童及成人的不同思维方式。
由于抽象物体和具体物体对我们的思维方式有深远的影响,那么在当今社会中,我们又该如何理解与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