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世界中,破产并不一定意味着失败,而是可能是一种重新开始的机会。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Chapter 11)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重组的机制,使其可以在法律的庇护下重新协商债务,恢复生产力和盈利能力。这一程序特别为无法偿还债务的企业所设计,并为其提供了一个重建的平台。
Chapter 11通常适用于各种企业,无论其形式是公司、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
当企业无法服务其债务或支付债权人时,企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第七章或第十一章的保护。在第七章中,企业将停止运营,经理将出售其所有资产,然后将收入分配给债权人。而在第十一章中,债务人通常会以“债务人持有的资产”身份继续经营其业务,并受到法院的监督。这使得企业能够在不完全停止操作的情况下,进行重组和重建以下的经济结构。
Chapter 11破产程序提供了一些关键特性,让债务人有能力重组其业务。最重要的一点是,根据11 U.S.C. § 1108
,破产法的条例赋予债务人持有的资产的管理权,这意味着,除非因某种原因被任命为管理者,否则债务人可在自己的企业内运作。
在Chapter 11中,债务人可以获得有利条件的新资金,并且有权拒绝及取消某些合同。
这一程序还提供了自动暂停条款,也就是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所有债权人的求偿行为会被暂时停止。这使得破产企业能够在一段时间内专心处理财务问题,避免更多的经济损失。
在Chapter 11的过程中,债务人有必要制定一个重组计划,并在法院获得确认。如果法官批准了计划并且所有债权人都同意,则该计划将成为有约束力的文件。
如果至少一类债权人反对该计划,但满足特定要求后,该计划仍然可能获得确认。
确认计划后,该文件将明确列出债务的处理方式和业务的运营安排,并为企业的复苏提供指导。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计划无法确认,法院可能会将案件转变为第七章的清算,或将案件驳回,贯彻至破产前的状态。
和其他形式的破产一样,在第十一章中申请的请愿会触发自动暂停条款,要求所有债权人停止追讨债务。这项规定确保债务人能够在法院的保护下,避免外部压力和潜在的法律诉讼,集中精力重组其财务结构。
根据破产法第362条,债务人可在特殊情况下请求终止自动暂停。
一些债权人或联邦公诉官可请求法院将案件转变为第七章,或指派信托管理者来管理债务人的业务。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依然需要考量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并作出合适的决定。
2019年,随着小型企业重组法案的通过,第十一章新增了专为小型企业设计的第五小节(Subchapter V),目的是简化破产程序,提高小型企业成功重组的能力。这一法律变革减少了与传统第十一章相关的程序负担,使小型企业能在不过度影响操作的情况下进行重组。
第五小节允许小型企业所有者在不不公平的情况下保留其业务的股权。
这条款的推出,表明法律对小型企业在面对财务危机时的考量,让他们能有更多的选择来恢复经营和界定债务的处理方式。
Chapter 11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更是一个企业在危机中重生的契机。每一个进行 Chapter 11 申请的企业都面临着结束与开始之间的抉择,重组计划能否成功、企业是否能够发挥其潜力,都取决于各方的协商与妥协。企业在面临困境时,这个制度是否能真正成为救命稻草,还需市场与社会的共同监督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