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5世纪的英国,法律程序与今日相比,拥有截然不同的风貌。尤其是证词的录取方式,反映了当时社会对法律的理解和实践。透过深入探讨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发现早期证词录取的独特背景及其对现代法律程序的影响。
在15世纪,证词的录取往往是透过书面询问的方式,并由法院指派的专业人士进行聆听及摘要。
证词录取,在15世纪时,主要是藉由书面询问问题来进行。这些问题并非由法律当事人或其律师提出,而是由法院的专业人士以闭门会议的方式进行。这样的安排,虽然在某方面加强了法律程序的专业性,但同时也限制了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参与,造成了程序的透明度极低。
当时的证人并不是逐字记录其口述,而是以第三人叙述的方式进行整理,这样的作法渐渐演变成我们今日所见的现代证词录取。
值得注意的是,证人的回答并未被完整记录,反而是由法院指派的专业人士根据证人的回应进行总结。这项程序在当时意图是保护证人的隐私以及证词的准确性,然而缺乏逐字记录也导致了事后的纪录精确度不足,影响了法律判决的公平性。
直至19世纪初,随着法律的演进,现代的证词录取程序开始在美国纽约发展。这一变化由詹姆斯·肯特法官推动,允许律师在证人面前随意提问,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先前设定的书面问题。这个变革引入了律师的主动参与,使得证词录取更具动态和灵活性,也提高了证词的透明度。
在这个新流程中,不仅当事人及律师可以参与,证人的证词也得以在法院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更加保障了程序的公正。
随著录取程序的改革,旧有的证词形式逐渐走入历史。 19世纪晚期,法庭记者开始进行逐字记录,为证词的准确性提供了保障。合并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程序,最终确立了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口头证词录取的规范。
进入21世纪后,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继续使用这种以「证词录取」为名的程序。虽然过程的形式已经有所演变,但关键的法律原则仍旧保持不变。现代的证词录取需要在律师及证人之间进行,并由专业的法庭记者负责纪录。
如今日的证词录取程序,通常在律师办公室或会议室进行,目的是为了让每位当事人都能平等地获取资讯,避免诉讼中的意外。
但这项制度仍然存在一些挑战。由于法律程序在时间和资金上的消耗,导致许多律师及当事人在证词录取过程中感到焦虑与困扰。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线上录取和数位化的蔓延也开始改变了证词录取的形式,使其更加灵活且容易接入。
总结来看,15世纪的证传录取方式对现代法律程序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最基本的概念到今日的变革,无时无刻不影响着法律的实践与发展。
透过比较历史,我们不禁思考,未来的证词录取方式会是如何演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