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治時代以來,日本進行的市町村合併(市町村合併,shichōson gappei)旨在將市區、城鎮和村莊的設施及法律邊界合併在一起。這些合併往往是出於需求,旨在將小村莊和「自然聚落」合併為更大規模的城市,以便隨著現代化進程的推進,提供更好的公共設施和教育資源。
日本的市町村合併經歷了幾個「浪潮」。第一波稱為「明治的大合併」(明治の大合併),發生在1888年至1889年期間,當時現代的市政系統剛剛建立。這次合併使當時的自然聚落數量從71,314減少至15,859個城市、城鎮和村莊,並據說合併後的自治政府機構規模和相關性得以提升。
第二波被稱為「昭和的大合併」(昭和の大合併),主要發生在1953至1956年間。在這個時期,城鎮和村莊的數量減少了一半,從9,868減少至3,472,目的是建立國庫補助系統。雖然有5,000個村莊消失,但城市數量卻翻倍增加。
隨著日本出生率的下降和財政狀況的惡化,日本中央政府從20世紀末開始推動國家整合改革。截至2006年1月,日本有許多市鎮人口甚至少於200名。為了適應這一情況,地方政府急需技能型工作者,而地方政府的債務占日本GDP的40%。因此,各地政府的合併努力是為了擴大每個政府的居住面積,並創建不同的學校就讀區域,以廣泛使用公共設施。
根據即於1999年修訂的《市町村合併特別法》(SLMM)及《總法分權法》,中央政府提供了強有力的財政和經濟激勵,促進市町村的整合。雖然合併並非強制性,但中央政府設定了將市鎮數量減少至1,000個的目標,並利用這些激勵措施促請各縣政府推動合併。
兩種類型的合併包括:一是通過一個城市吸收其他城市,二是在合併城市中創建一個新的實體。
為評估公眾意見,地方政府在合併的問題上進行了地方公投或問卷調查。從1999年到2006年期間,有352次地方公投針對合併進行了。
大量的市町村合併被稱為「平成的大合併」(平成の大合併),這一進程從1999年到2010年執行,市町村數量從3,232降至1,727。這一系列行政和財政改革被稱為「三位一體改革」,目的是支持將在財政困難時期可能不穩定的小型地方政府。
許多小型市政機構因為面臨財政困境而被迫進行合併。
合併後新市鎮的命名是一個重要課題,有時對名稱的分歧甚至導致合併談判失敗。在一些情況下,如果城市的規模大於加入的城鎮,則以城市的名稱為主。然而,當規模無法明顯區分時,可能會發生漫長的爭論。命名問題的解決辦法往往是使用某個地區的名稱或將要合併地方的名稱合併成一個新的名稱。
日本的許多農村市鎮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中央政府的補貼,這些市鎮常常因為為了保持工作而花費資金在耗費公共資源的項目上而受到指責。雖然政府聲稱尊重地方自治,但許多人認為這一政策具有強制性。合併後,一些城市出現了非常龐大的市議會,這種情況被一些人視為聯邦主義的一種表現;他們認為最終目標是將日本轉變為由更具自主權的州組成的聯合體。
然而,許多合併後的市鎮更難適應新的共同區域形象和認同感,這對於其長期的區域競爭力造成了挑戰。
隨著數千個小鎮的合併,日本今後將如何在區域競爭力的挑戰中尋找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