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領域中,“有偏見”(with prejudice)和“無偏見”(without prejudice)的術語具有重要意義,依據其所處的法律背景,這些詞的定義和應用也有所不同。了解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有助於我們更清晰地理解法律程序中可能發生的結果,特別是在刑事、民事或普通法的上訴過程中。
有偏見的行動是最終性的,這意味著當案件以有偏見的方式終止時,相關的當事人將無法再次提起相同的訴訟。相對地,無偏見的終止則保留了重新提起訴訟的選擇權。
法律中的有偏見和無偏見分別代表著不同的裁決效果。在法律訴訟中,有偏見通常意味著當事人不能重提該案,而無偏見則保留了未來重提的可能性。這些術語源於拉丁語,prejūdicium
意指“先前的判決或決策”。狹義上,它們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應用有所不同,但在某些法律系統中,兩者之間的區別也顯得至關重要。
在刑事法中,一桩案件的結束可能因錯誤、失誤或不當行為而提前結束。若案件無偏見結束,則被告將有機會重新受審;若以有偏見結束,則此案將視為被告無罪,被告將不再面對重審的風險。
在美國法律中,若案件因檢方不當行為而被駁回,通常會以有偏見駁回,意味著被告無法再次受審。
在民事法中,無偏見的駁回則意味著該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在未來重新提起同樣的訴訟。這對於原告來說,保持了再次追討其權利的可能性。然而,有偏見的駁回則通常會導致此案成為最終判決,原告未來無法對同一索賠再度起訴。
在大多數普通法系統中的司法管轄區,無論是美國、英國還是其他國家,用戶均可見到“有偏見”與“無偏見”的多重使用。在這些司法管轄區內,民事案件的有偏見駁回代表最終性,原告無法再就此案提起其他訴訟。此類駁回通常是由於法庭認定原告在訴訟中的行為不當。
在和解談判中,無偏見的概念同樣至關重要。此用語標示著某些對話或信件無法作為法庭上的證據,這有助於促進當事人之間的自由交流,以達成和解。根據2019年英國上議院的裁決,訴訟中的和解交流將受廣泛保護,並且僅在特殊情況下,這類發言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無偏見”這一術語在和解談判中表示特定的對話或信件不能作為法庭的證據。這有助於建立透明的和解環境。
依據英國自由信息法,某些資訊在公開時可能會侵害法定權益,而法院在考慮這些權益時也必須謹慎。不當的資料揭露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案件的公正性。
在法律程序中,行動(例如法庭的錯誤)如果實質上影響了訴訟方的法律權利,則被視為帶有偏見的。如果被認為是無偏見的錯誤,則通常不會被視為可推翻的錯誤。法庭可能會明確地保證某一行動不會對當事方造成偏見,這樣的表述有助於確保訴訟的公正進行。
考慮到上述的法律含義及其在不同情境下的應用,你是否已經準備好深入探究法律術語的使用對於訴訟結果的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