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許多州擁有被稱為「停車並識別」(Stop and Identify)的法律,這些法律授權警察在合理懷疑某人犯罪的情況下要求其報上姓名。然而,這些法律中的條款與實施效果因州而異,這使得許多人對自己在與執法機關的互動中所享有的權利一頭霧水。到底在面對警察時,我們究竟需要報上姓名嗎?
根據美國法律,警察若希望要求某人報上姓名,必須首先具備合理懷疑,即有具體而明確的事實證據表明該人可能涉及犯罪行為。根據《第四修正案》,這類要求必須是合理的,並且不得違反對不合理搜索和扣押的禁止。
在《Terry v. Ohio》(1968)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確定,警察在有「特定和可清晰說明的事實」的情況下,可以合憲地暫時拘留某人。
根據法律,何謂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當警察輪廓一個人為嫌疑對象時,必須能夠基於具體事實來證明為何其有理由懷疑該人可能正在或即將犯罪。警察可以在一定情況下進行簡單的武器檢查,但這樣做的前提是他們需懷疑該人攜帶武器並可能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威脅。
截至2008年,共有23個美國州擁有類似的法律。部分州,例如亞利桑那州、德克薩斯州和俄勒岡州,僅對駕駛者施行此類法律,這意味著在交通檢查中,駕駛者必須出示駕駛執照。
「根據場景合理懷疑的情況,警察可以拘留任何人以確認其身份,以及他們當時的可疑情況。」
在美國,警方與公眾的互動通常可以分為三個類別:自願接觸(consensual)、拘留(detention,常被稱為Terry停留)和逮捕(arrest)。停車並識別法主要涉及到拘留情況。駕駛者則一般需要在被要求時出示駕駛執照。
如《Hiibel v. Sixth Judicial District Court of Nevada》(2004)的案例所示,法院認可在有效的Terry停留中要求嫌疑人披露姓名的法律不會違反《第四修正案》。然而,這些法律的具體實施取決於如何定義「識別」及其他多變條款的清晰程度。
「在某些州,如果要求不明確,那麼這些法律可能會違反嫌疑人的正當法律程序權。」
不同州的法官對「停車並識別」法律的解釋差異極大。例如,加州對法律的解釋使其被認為模糊不清而被最高法院推翻,而紐約州卻要求是否物理妨礙的舉證,因而把這類法律的運用推向複雜的局面。當警方要求識別時,法律要求的實際內容在不同州有可能完全不同。
法律援助組織通常建議民眾在與警察互動時執行一定的保護性措施,如在必要時保持冷靜,並詢問是否自由離開。同時,了解所在州有關「停車並識別」法的具體規定也相當重要,以保障自身權利不受侵犯。
面對警察的時候,是否需要報上姓名可謂是一個頗具爭議且因州而異的課題。您是否能夠清晰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並充分運用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