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2月10日,這一天被視為全球人權的里程碑,因為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UDHR)。這份文件不僅是對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確保,也是對人類尊嚴的重新認識。該宣言是由美國婦女、社會活動家和政治家艾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主持的委員會起草,並在巴黎的查葉宮(Palais de Chaillot)正式通過,成為全球人權保護的一個基石。
《世界人權宣言》是人類歷史上第一份全面性的人權文件,闡述了「基本權利及基本自由」的概念,並強調這些權利是普遍和不可剝奪的,適用於所有人。
二戰結束後,世界對人權的關注達到了空前的高峰。隨著納粹暴行的明朗,國際社會意識到必須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來保障人權。1945年,聯合國憲章的制定已經為未來的人權宣言奠定了基礎,因為它宣稱要促進對所有人權的尊重和遵守。
1946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立了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這部國際人權文件。起草委員會由來自不同國家背景的成員組成,以確保該文件的包容性。艾莉諾·羅斯福擔任主席,加拿大學者約翰·彼得斯·漢弗萊(John Peters Humphrey)則是主要起草者。
起草過程中,委員會面臨了各種文化及意識形態的挑戰。不同的成員對何謂人權有不同的理解,這使得起草工作充滿了熱烈的辯論與討論。在涵蓋不同權利類別的過程中,有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平衡也引發了激烈的爭論。
在1948年5月,經過多輪討論,最終形成了一份修改版的《國際人權宣言》草案。該草案涵蓋了多項重要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免於奴役和酷刑的權利、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1948年12月10日,經過漫長的討論和修訂,最終在聯合國大會上以48票贊成、無反對票及8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承諾尊重這些權利,這一決定對全球人權運動有著深遠的影響。
「宣言的目的不是法律條約,而是一份原則的聲明,代表著各國對人權的集體認可和追求。」
《世界人權宣言》的採納不僅對當時的國際關係產生了影響,也促進了後來人權法的發展。儘管宣言本身並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其內容已被納入到許多國家的憲法和國際條約中,形成了當代人權法律體系的基石。至今,宣言被翻譯成了超過500種語言,顯示出其全球影響的深遠廣泛。
每年的12月10日被慶祝為國際人權日,以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的採納。全球各地的人權活動家用不同方式推廣這一可貴的文件,努力實現和捍衛人權與尊嚴。對於當今社會,面對持續的人權挑戰,我們應思考:今天的我們又能為世界人權的推進與保障做出什麼貢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