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UDHR)是全球人權法的一部標誌性文件,其誕生背後的故事充滿了努力與挑戰。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的恰伊羅宮,這份宣言由聯合國大會通過,成為了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為人權的保障和推進奠定了基礎。
“每個人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在這份宣言中得到了清晰而具體的表達。”
這份文件包含了30條條款,涵蓋了每個人的尊嚴、自由和平等。它明確規定所有人都是「生而自由,並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的,無論其國籍、性別、宗教或其他身份如何。這一宣言不僅僅是一個法律文件,更是一個普世價值觀的體現,鼓舞著全球人民為人權而奮鬥。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聯合國的成立重新定義了世界對人權的共識。戰後,面對納粹德國所犯下的可恐可怖的罪行,世界各國認識到需要一份更具體的文件來界定個人的基本權利,使得《聯合國憲章》中提到的人權得到真正的落實。
“人權的無視使我們的現實中出現了巨大的裂縫,亟需在此更正。”
1946年,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成立了人權委員會,任務是起草一份國際人權宣言。這一委員會由來自不同國家、宗教和政治背景的成員組成,希望能夠代表全人類的聲音。而在這個小組中,有著一些極具影響力的人物。
1947年2月,委員會成立了由美國的艾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主導的草擬委員會。這位美國前第一夫人不僅是會議的主席,更是推動這份宣言成功獲得通過的關鍵人物之一。
“這份宣言應成為所有人民和國家的共同成就標準。”
草擬委員會停留在兩場會議中討論,時間長達兩年。加拿大法律學者約翰·彼得斯·漢弗萊(John Peters Humphrey)負責起草初稿,而法國的雷內·卡辛(René Cassin)則關注最終版本的整合,這一過程中,成員們各自的專業與理念碰撞出火花,形成了如今被廣泛認可的文本。
1948年5月,草擬委員會經過多次激烈的討論,提交了《國際人權宣言》的修訂文本。這一草案經過了多方的意見徵集,最終於同年12月在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
“我希望這份宣言能夠成為全人類共同的希望,無論你身在何處。”
透過81次會議的討論及奇特的修改,各個成員國的意見被反映在最終草案中。最終大會在1948年12月10日一致通過這份重要文件,成為全球人權進程中不可磨滅的一部分。
雖然《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它為無數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所借鑑,並在全球範圍內推動了人權立法的發展。至今,已有超過562種語言將其翻譯,成為人類歷史上翻譯最多的文獻之一。
“我們不僅是人權的擁護者,更是它的捍衛者,我們的使命不應止於此。”
每年的12月10日被定為國際人權日,各國透過這個日子慶祝人權意識的提升和推進。而這份宣言的核心價值仍然指導著全球對人權的追求,激勵著無數人繼續向前。
因此,在面對當今世界中仍然存在的人權挑戰時,我們不禁要問:這份偉大的宣言能否持續啟發下一代,進一步推進全球的人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