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證詞」既重要又複雜,尤其是加拿大和美國的證詞方式存在顯著差異。無論是美國的「證言(deposition)」還是加拿大的「發現審查(examination for discovery)」,這些過程均涉及在法庭外進行非正式的口頭證詞紀錄。這些證詞通常為後續的法庭訴訟或發現程序所用。本文旨在探討這些程序的歷史、實施細節和區別,並引導讀者思考這些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及其影響。
證言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5世紀中期,當時在英格蘭的衡平法院中使用書面詢問進行證據收集。
當時的證言程序與現代證言有著根本的不同。那時候,尋求證詞的一方通過書面詢問向證人提出問題,並由法庭指定的代表在封閉程序中宣讀,無其他當事人或律師參與。因此,這些證詞的內容在法庭上也不會公開。隨著時間推移,證言的過程逐漸演變,尤其是在19世紀早期的紐約,隨著一些改進措施的實施,證言開始在律師與證人之間形成直接的互動,這使得過程變得更加透明和有效率。
在加拿大,發現審查程序與美國的證言過程相似,但過程中 leyes of Canada 與法律規定有所不同。
發現審查包括直詢和交叉詢問,並且旋轉應用於對先前聲明的質疑。根據安大略省的民事訴訟規則,自2010年起,每位當事人的發現審查時間被限制在七個小時內,以應對時間消耗和高昂成本的問題。
在美國的聯邦法庭中,證言是最被廣泛使用的術語,各州的法律規則在執行上也相似。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0條,證言通常限於每方發言不超過十個,每位證人的發言時間限制在七個小時內。證人在證言時會由法庭記錄員全程進行記錄,以確保準確性。此外,證人在開證詞時所作的回答必須以口頭形式清晰回答,而法律代表也會根據法律程序進行質詢。這不僅確保了證詞的準確性,還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雙方在法律程序中的公平。
隨著技術發展,越來越多的律師開始選擇使用電子文件進行證言過程,這不僅方便還提高了效率。
事實上,現在許多律師在證言中會使用數位設備標註證據文件,這使文書工作變得更加靈活且有效。此外,法律視訊技術的應用,加上現場實時的文字轉換,使得遠端證言變得可行和愈加流行。
證言的主要價值在於為所有當事人提供一個公平的證據預覽,並支持未來的法庭程序。
由於證言能夠保存證人的記憶,這對於那些在正式審判前可能會喪生或生病的證人尤為重要。此外,證言的紀錄經常被用來支持總結判決的動議,使得當事方能夠成功地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然而,證言過程中的不一致性也可能觸發法律後續行動,當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詞與證言中的證詞不符時,問題將變得更複雜。這不僅會影響原告或被告的信用,還可能對訴訟的最終結果造成重大影響。
總而言之,加拿大和美國的證言程序在歷史與運作上皆有其特定的法律文化與實務要求,這讓法律職業的從業者面臨不同的挑戰和考驗。在了解這些法律程序的獨特性之後,讀者是否能夠更深刻地理解法律程序背後的意義和重要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