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歧視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歷史中的制度性不平等。制度性種族歧視,或稱系統性種族歧視,是一種基於種族或民族群體的制度性歧視形式,這種歧視隨著社會或組織中的政策與實踐存在,持續支持某些群體的不公平優勢,並對其他群體施加不公或有害的對待。不同於個人歧視,系統性種族歧視的存在更加深層與隱蔽,無法通過簡單的行為來識別。
制度性種族歧視源於社會中既定且受尊重的力量的運作,因此比起個人種族歧視,受到的公共譴責要少得多。
1967年,Stokely Carmichael 和 Charles V. Hamilton 在其著作《黑色力量:解放的政治》中首次提出了「制度性種族歧視」這一術語。他們指出,雖然個人種族歧視往往可以被辨識,因為其表現為明顯的行為,但制度性種族歧視則更加微妙。這種剝削不僅存在於法律政策中,也浸透於文化和社會結構裡,從教育、健康、就業到法律,無處不在。
制度性種族歧視的根源通常可以追溯到權力的不平衡。當特定社會集團在資源分配,社會代表性及決策權方面佔據優勢時,這些不平等就會根深蒂固地存在。為了抵抗這樣的制度性歧視,結構性改變是一個重要的動力。
持續的負面刻板印象助長制度性種族歧視,並影響人際關係。
在許多國家,無論是美國的災難性警察暴力,還是澳大利亞的「被偷走的一代」,制度性種族歧視表現出了一種普遍的模式。結構性種族歧視並不是簡單的個人偏見的集合,而是多個機構間複雜的互動所造成的結果。這種歧視的存在不僅僅是文化或態度的問題,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與社會制度的運行方式有關。
根據學者James M. Jones的研究,種族歧視可分為三種類型:個人媒介歧視、內化歧視和制度化歧視。個人媒介歧視包括根據種族的偏見行為,內化歧視則是受剝削群體對自身能力和價值的負面認知。而制度化歧視的存在使得某些族群在社會中持續遭受不平等待遇,這涉及到整個社會結構的歪曲。
政策和實踐的歧視,可能通過不平等的資源分配和機會進一步鞏固。
一個明顯的例子是美國的教育體系以及社會住房政策。貧困社區的居民往往面臨不平等的資源分配,這不僅影響了他們獲得高等教育的機會,也進一步限制了他們的職業前景。後果是,這些社區的邊緣化持續加劇,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
另外,澳大利亞對原住民的歧視政策如「被偷走的一代」,體現了政府在法律和實踐中對特定種族群體的系統性歧視。這些政策不僅摧毀了家庭結構,還帶來了深遠的社會與文化影響,影響了幾代人的生活。
制度性種族歧視的根源在於社會中的持久不平等與結構性壓迫。
政界對於改變的呼聲日益高漲,許多組織和個人已經開始倡導多樣性、公平性和包容性,這些努力旨在削弱制度性種族歧視的存在。實現實質的平等,使來自不同種族和族裔的人們獲得相同的機會與結果,或許是破解這個問題的關鍵。然而,這樣的任務並非易事,往往需要調整政策、改變文化認知及促進不同社群之間的對話。
面對這些挑戰,社會各界的反應將決定未來的走向。我們如何平衡公平、正義和社會結構,才能真正打破這種深植於制度中的歧視?